香港保险:受保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保单权益归属问题

在我们购买香港保险的时候通常会被几个名词搞混“投保人”“受保人”“保单持有人”等等,一般情况下在为自己进行投保时,你便是这份保单的“保单持有人”“投保人”“受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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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保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会在孩子还小的时候便为其配置好相应的保险,因此大部分都是以父母亲作为“投保人”,孩子作为“受保人”

那有没有试想过,当“投保人”或“受保人”任何一方都出现问题(例如投保人不幸身故,受保人是否成年、投保人如果违法犯罪但保单此时发生理赔如何处理等。)

保单的权益归属问题该如何划分判定呢?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探讨,希望能为正在了解保险相关问题的朋友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在进行讨论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各个名词的含义:

投保人申请投保保单的人,也是保单的拥有者;

保单持有人:一般指投保人,但也有中间更换过投保人的情况,此时新的投保人就是保单持有人;

受保人保单指定的投保标的,即受保障者;

受益人能够获得受保人身故理赔金的人;

受益人又分成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详细解释可以参考往期内容:

香港保险:香港保单中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怎么区别?

投保人先身故,保单权益如何处理?

如果受保人身故了,问题就相对简单一些

只需要看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再判断保单的理赔应该给指定受益人还是法定受益人即可。但是当投保人身故时,问题的解决方式并非是理赔金的归属,而是保单权益的归属。

前提:投保人和受保人并非同一人。

当保费还未缴纳完毕,且未有投保人豁免时

受保人(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或自己(成年)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带上其他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前往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否则若两年内未有续保缴费(三月未缴纳,两年复效期),则保单会被强制解除,现金价值按照遗产处理

当保费已经缴纳完毕,或有投保人豁免时

受保人可以按照第①条中的方式进行更改,也可以不做任何变更。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已选定第二投保人(后备持有人)

那么投保人身故后,如果受保人已满18岁,则受保人自动成为投保人;如果受保人仍未满18岁,第二投保人会直接变更为投保人,而非按照第一投保人之遗产处理。

投保人受保人同时身故,保单权益如何处理?

首先,无论投保人是否身故,受保人都已经身故,所以给付理赔金,且一定是受保人的遗产。其次,这个问题需要建立在未指定受益人的前提之上,否则无论是内地还是香港,保单都会直接将理赔金给付予指定受益人。

前提:未指定受益人。

如果受保人是未成年人

那么理赔金归属于保单持有人

如果受保人是成年人

在无法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推定年长者先身故

假如年长者是受保人

那么理赔金将按照受保人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此时若投保人是受保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投保人在受保人之后身故,所以投保人将会获得法定继承的理赔金,并按照其所分配得到的份额作为遗产再进行一次法定继承;

但假如年长者是投保人

投保人先死亡,受保人后死亡所获得的理赔金就和投保人没有关系,将作为受保人的遗产进行处理。如果此时投保人亦是受保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其受益权取消。

受益人和受保人同时身故,保单权益如何处理?

前提:已指定受益人。未指定的情况下算受保人的遗产。

如果受保人是未成年人

在无法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推定受益人先身故,理赔金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

如果受保人是成年人

在无法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推定受益人先身故。那么此时即可按照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将理赔金作为受保人的遗产进行处理。当然如果有指定1个以上的受益人,则按照保单写明的分配比例先进行分配,而后剩余的部分按照顺位继承比例分配给其他受益人。

总结

总之,除了注意这些点以外,购买保单还有一些必备的操作,需要在投保期间做好——

  • 时常检查受益人的状态,以防止保单出现身故理赔时受益人又出现问题。内地受益人的指定需要受保人的同意,香港受益人的指定是任意的
  • 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的保单一定要指定好后备持有人,或者说第二投保人和受益人。一般而言,后备持有人需为受保人的父母或原保单持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以确保万一投保人身故时保单未能按照意愿继承。
  • 夫妻之间互相投保保险,一定要分清楚保单的利益关系,包括后备持有人,受益人指定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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