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保险:健康险管理办法到底修订了哪些内容
发布: •更新: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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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挤压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影响,进入2017年以来,健康险保费增速一直较为低迷,前三季度,寿险业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8940.92亿元,同比增长28.12%;而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3583.05亿元,同比增长仅4.45%。不过作为公认的最具发展潜力的险种,健康险的未来依然可期。
近年来,创新已经成为健康险领域的一大关键词,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虽然原有的市场格局远远没有打破,但从监管角度出发,2006年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显然已经有诸多“落伍”之处,修订,迫在眉睫。
继5月下发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之后,11月15日,保监会又在官网发布了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从健康险产品设计,到销售管理等都根据市场发展水平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拟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同时强调健康险的保障属性,严防护理险异化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在鼓励新技术应用的同时,针对争议较大的基因检测技术,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客户提供基因检测数据。
一、扩展健康保险内涵 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保障范畴
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健康险的定义,在原来“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四大险种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意外险”这一险种。根据第二版征求意见稿的定义,所谓意外医疗险是指“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责任、无法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医疗损害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健康保险都是因被保险人健康原因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加上“医疗意外险”之后就将部分医疗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也纳入了保障范围,保障无疑更加全面。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中,还将“医疗责任保险”纳入了健康保险的范畴,但作为一款典型的责任保险,该产品与其他健康险产品无论是在产品的特质上,还是产品的经营上,显然相差甚远,被删除也在意料之中。
二、强调健康险保障属性 防止健康保险异化为理财型产品
健康保险一向被视为典型的“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然而在中短存续期产品爆发的年代,健康险也未能免俗,一些专业健康险公司大肆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健康险保费因此大为“注水”。在第二版求意见稿中,强调健康险产品的“保障属性”,无疑是对当下“保险姓保”这一行业主题的呼应。其中,长期护理保险被重点提及,规定其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且“不得以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之外的情况作为给付条件”,从根本上防范其异化为中短存续期产品,突出其保障属性。过去几年,个别专业健康险公司,彻底将长期护理保险改造为了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的规定,也呼应了保监会5月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健康险业务有其特殊性,对于专业度的要求也要更高,但长期以来,在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其一直与寿险产品混为一谈。此次第二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专业健康险公司以外的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业务需要成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对于健康险业务本身而言,无疑可以提高其专业性,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则有可能进一步加大其业务成本。
四、险企不得要求客户提供基因资料 也不得将其作为核保、调费依据
随着科技的发展,尤其是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人开始相信,基因技术的发展将彻底改变人身险业的形态,人类的疾病发生概率、死亡概率将获得更加精准的预测,从而实现人身险保费的精准定价。一些保险公司也望风而动,瞄准了“基因检测”这一概念,多家公司先后与基因研究机构进行了接触和合作,十几家公司先后推出买保险送基因检测的活动,而众安保险更是在2015年7月联手知名基因测序中心华大基因推出国内“首款基因检测保险计划”——知因保,并在淘宝上进行售卖。不过基因检测相关数据作为人类最大的“隐私”,如何防止其被泄露、滥用,乃至引发基因歧视等,也已经开始引发关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不得索要客户的基因检测数据,也不得将其作为核保、调费的依据,彻底将“保险+基因”的发展模式堵死。在慧保天下看来,在没有找到更加稳妥的解决方案之前,保护人们的基因检测资料十分必要。不过,对于新药品、新器械、新诊疗方法,以及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核保、理赔效率等,第二版征求意见稿还特意进行了鼓励,该禁止的禁止,该鼓励的鼓励,第二版征求意见稿态度明确。
无论是在2006年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还是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短期健康保险的费率都是可以进行浮动的,只不过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其浮动范围是“基准费率的30%”。与之相对应的长期健康险的费率,以往是不可以调整的,不过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长期健康险费率可调”。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经验数据和定价假设偏差很大,比如医疗技术进步,疾病发生率大为改变,保险公司就可以调整价格,不过价格是整体调整,不是针对个人,且必须在产品条款中注明触发的条件,不能随意调价。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给保险公司创新松绑。
健康管理服务越来越被视为健康险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服务,2006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限于当时的市场发展水平,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而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则专门用一章的篇幅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犹豫期从原来10天,提升至15天,这符合强化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大趋势。其实,对于犹豫期的设置,不同公司已经有所不同,有的还在固守10天,有的却早已经提升至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