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7条,香港保险公司须遵守保联发出并由保监局认可的《保险代理管理守则》(“守则”)。该守则主要是有关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保险业条例》第68条规定保险公司须就其委任的保险代理人对客户所发出的保险合约及作出与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行动负责。
《守则》主要订明登记及注销保险代理人的规则和程序、登记委员会处理投诉和对保险代理人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作为保险代理人的适当人选准则及代理合约的最低要求。www.hkinsu.com
《守则》的要点如下:
登记册
须备存获委任保险代理人的登记册以及他们的负责人及业务代表的附属登记册以供市民查阅。
向登记委员会登记
保险公司须确保其代理人已向登记委员会登记,而保险代理人(并非个人)须确保其负责人及业务代表已向登记委员会登记。
所代表的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不得代表超过四间保险公司,其中代表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可超过两间。
所代表的保险代理人
一名保险代理人的负责人或业务代表不能成为另一名保险代理人的负责人或业务代表。
纪律程序
登记委员会有权对向其登记的保险代理人、其负责人或业务代表执行纪律处分。纪律行动可包括:
向保险代理人、其负责人或业务代表发出警诫;或暂停或终止保险代理人、其负责人或业务代表的委任;或根据登记委员会所认为适当而采取的其他行动。
登记委员会已发出指引,解释它如何运作以及如何履行管理守则赋予它的责任。登记委员会发出的指引会收纳于守则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