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友邦与中国人寿均为世界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之一,香港保险无任是在保费、保额、赔付等方面都有较大优势,那对于重疾险方面的产品,香港友邦与中国人寿又有哪些区别呢?今天我们就香港友邦重疾产品:「加裕倍安保」与中国人寿重疾产品:「国寿康宁」的免责条款进行深度分析、对比。
一、「国寿康宁」和「加裕倍安保」免责条款定义
注:(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
A. 免责条款「国寿康宁」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 疾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B. 免责条款「加裕倍安保」
除了身故赔偿外,就此保单,我们不会保障下列任何一项或由下列 任何一项引致的任何事故:
- 1.投保前或保单缮发后90日内首次出现征状或病征的疾病或因 此而引致的手术;
- 2. 除自闭症外,任何受保人17岁前已诊断的先天性疾病;
- 3.任何因艾滋病(AIDS)或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感染导 致受保人罹患的暴发性病毒性肝炎或癌病;
- 4.自致之伤害;
- 5. 若受保人于保单生效起计一年内自杀身亡,我们就此保单的赔偿责 任只限退还扣除所有未偿还的欠款额后的已付保费(不包括利息)。
二、免责条款比较:
1. 「国寿康宁」与「加裕倍安保」项目数比较:
「国寿康宁」:免责条款8项(大项)
「加裕倍安保」:免责条款5项(小项)。
评论:①「国寿康宁」多了3项。②大项对小项。
2. 「国寿康宁」与「加裕倍安保」观察期比较:
「加裕倍安保」:
投保前或保单缮发后90日内首次出现征状或病征的疾病或因 此而引致的手术。
「国寿康宁」:
①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④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评论:「加裕倍安保」90日胜「国寿康宁」180日。
3. 「国寿康宁」与「加裕倍安保」先天性疾病比较:
「加裕倍安保」:除自闭症外,任何受保人17岁前已诊断的先天性疾病。
「国寿康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评论:「国寿康宁」没有年龄限制,它的适合人群更广。
4. 「国寿康宁」与「加裕倍安保」免疫缺陷病比较:
「加裕倍安保」:任何因艾滋病(AIDS)或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感染导 致受保人罹患的暴发性病毒性肝炎或癌病。
「国寿康宁」: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重大疾病39条)
评论:「国寿康宁」包含的疾病范围更广
5. 「国寿康宁」与「加裕倍安保」故意自伤比较:
「加裕倍安保」:自致之伤害。
「国寿康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评论:「国寿康宁」还包含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国寿康宁」与「加裕倍安保」自杀年限比较:
「加裕倍安保」:若受保人于保单生效起计一年内自杀身亡,我们就此保单的赔偿责 任只限退还扣除所有未偿还的欠款额后的已付保费(不包括利息)。
「国寿康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评论:「加裕倍安保」一年,「国寿康宁」二年。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条-2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7.「国寿康宁」比「加裕倍安保」多的项目:
①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②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④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⑤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总结:事实胜于雄辩,「国寿康宁」与「加裕倍安保」的免责条款孰优孰劣,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