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很多客户在购买香港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时,都会有以下的疑问:
1 、我是否应该申报疾病史?这会对我购买的保险产生什么影响呢?
2 、我如何知道哪些疾病需要申报呢?
3 、我的这种病史是否需要申报?
4、 体检数据会对我的投保产生什么影响呢?
在我们接触的客户里,有相当一部分客户是需要安排额外的体检。那么,接下来,我们就结合自身的经验,为大家做出健康险核保方面的问题解答,并把以往遇到的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给有意向投保健康类保险的客户提供更多有用的建议。
请务必申报有记录的健康状况,这些记录会影响到未来的理赔。因为我们知道,购买香港保险时需要客户秉承“最高诚信”的原则,对自己留有记录的病史作出如实全面的申报。
如果客户违反了“最高诚信”的原则,刻意隐瞒某些病史不做申报的话,将来理赔的时候被保险公司查出来该纪录,那么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绝理赔的,因为最开始签订合约时,由于合同签署的一方没有遵守最高诚信的义务,导致合同本身无效。
二 “哪些记录算是留有纪录的呢?我怎么判断自己的某些病史是否留有记录呢”?
实际上,一般香港的保险公司是能够使用客户的身份证号码在内地的三甲医院查询到相关客户的就医纪录的,这些纪录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住院纪录,门诊纪录,甚至包括药物购买记录(因而,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因为由此购买的药物纪录亦有可能被查询到而被保险公司拒保或者拒绝理赔)。
三 有朋友会问“香港保险法不是有一个‘不可争议条款’吗?”
是的,香港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宣布已经生效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作废’“。简单来讲,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的保单,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理由拒绝理赔。但是对于客户恶意隐瞒不报的情况,该“不可争议”条款则无法达到保护该类客户的利益的作用。因此,为了避免大家由于不了解情况,没有做出充分的披露而被误判为“恶意隐瞒”,我们已经为大家总结了常见疾病的申报列表,供大家投保时参考。
只有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在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范围以内,保险公司才愿意接受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因此,如果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中没有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地陈述过往病史,或者选择隐瞒、故意不回答、甚至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公司,就会影响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判断,有可能会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
如果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按照中国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因为怕被拒保而不进行如实告知是大家都有的一种心态,完全可以理解,也上升不到道德的高度。实际上,选择不如实告知就相当于进行了一次赌博:要么就是全身承保,要么就是完全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