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会问香港保险公司会倒闭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会回答,不会,因为香港保险公司都有非常完善的监管体系,有人会拿2008年金融危机来说事,我想问一下,2008年金融危机,哪个香港保险公司倒闭了?那么香港保险公司会受到哪些严格的监管措施呢?
手段之一︰授权规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可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的规定向保险业监督申请授权经营。
《保险公司条例》第6条规定,除获授权保险公司、劳合社或获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只有符合《保险公司条例》第8(2)及8(3)条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目前,在香港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港元;对于那些经营综合业务的公司或经营法定类别的保险业务,则要求实收资本增加一倍,即为2000万港元。
手段之二︰偿付准备金为投保人提供强大保障
当保险公司被收购后,投保人一定关心自己的保单权益会否受到影响。保单是保险公司其中的资产负债,在收购或合并后,必须承接已有的保单及条款细则,确保已存在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香港保险公司是受香港保险业监管局规管及发牌照许可证,同时受《保险业条例》法规监管。在港营运的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充足的股本需求和偿付准备金,同时要有足够的再保险安排等。
在严谨的法规监管下,确保在港保险公司必须有充足偿付金额。保险公司需要向保监局缴立一笔准备金。所谓的偿付准备金,即是保险公司能够短期内付出的赔偿金额。同时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25 a条规定,在港保险公司维持一定的资产数额包括偿付准备金额不可少于业务净负债的80%。同时,根据《香港保险公司条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能低于150%,保监局将禁止该保险公司继续销售新保单,直到偿付比率高于150%为止。
手段之三︰管理人员及股东的适当人选
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13A及13B条的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合宜和适当人选。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险业监督除考虑其他因素之外,亦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为提高此项规定的透明度,保险业监督已制定一册有关《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说明其在执行此项规定时所考虑的因素,让有关人士了解。
手段之四︰再保险对保险公司提供稳固的保障
保险公司牵涉重大的公众利益资产,因此严谨的法规监管才能使保险公司稳健发展。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需要为其公司的风险系统作出足够的再保险安排,保监局已制定一份有关《再保险指引》的一般守则安排,目的更进一步保障投保的权益。很多学者都提及保险公司是金融行业的最后防火墙,保险公司其资产庞大,背后的投资以政府国债占比较多,除非政府倒闭,因此保险公司直接倒闭的可能性比较低。
若被收购合并后,新保险公司必须继续承保,条款不能改变。只有成功转移保单到新公司或支付已有的保单,保险公司才能批准破产。保险公司需要为该公司投再保险计划,寻找第三方分担风险,为整个行业的稳固更可靠。
手段之五︰对保险公司的干预
《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27至35条赋予保险业监督权力,在保险公司出现令人关注的情况时,采取适当行动,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 限制保费收入;
- 限制投资;
- 规定由获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
- 要求进行特别的精算调查;
- 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
保险索偿投诉局(以下简称「投诉局」)由保险业在1990年2月成立。投诉局成立了一个独立的保险索偿投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根据公平及合理的原则,在不受保单条款局限的情况下作出仲裁,为索偿人提供一个具效率及无须花费大量金钱的途径,解决就私人保单提出申索所引起的纠纷。投诉局有权就每宗个案作出最高达八十万港元赔偿的判决。
手段之六︰新成立香港独立保监局对保险公司监管更严格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于2017年6月26日起取代保险业监理处规管保险公司,接手保监处的法定职能。保监处将于同日解散,同时保监局将全面接手现时三个自律规管机构的职务,三个自律机构包括:香港保险业联会、香港保险经纪协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
保监局将行使新的法定权力,以履行有关保险中介人的发牌及规管职能。那么保监局对于中介人的监管由自律监管升级为法律监管。加强对中介人的监管,对于客户的保障是非常大的改进。
总结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到香港保险公司是不会倒闭的,万一倒闭的话,您投保的保单权益是不会受到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