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香港保险前,你了解什么是”最高诚信”和”不可争议条款”吗?

这几个月处理了几份需要做健康告知的投保。对于投保重疾险的客人,建议投保时要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情况和家族病史,同时保险代理人也会协助客户做好申报,因爲无论在香港澳门还是在大陆,保险公司都要求投保人诚实告知健康情况,否则将来保险公司有权不理赔。

香港澳门保单应用了“最高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诚实告知,此外也设置了“不可异议条款”保障投保人利益。两者的定义和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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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约的条款细则繁多,投保时一不小心便可能忽略一些重要细节,本栏藉此机会爲读者拆解,于投保时便更清楚自身的权益。

投保时填写准确无误的资料最爲重要。投保人于投保任何保险计划时必须遵守最高诚信(Utmost Good Faith)的原则,香港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申报的所有重要资料(Material Facts)来决定是否承保及厘定保费水平。即使保单已经发出,若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在投保时作出失实陈述或未有如实披露重要事实,仍会被视作违反最高诚信的原则,可能令保单失效。www.hkinsu.com

失实陈述 分「欺诈」「非欺诈」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会辨别有关失实陈述或未有如实披露重要资料的情况是属「欺诈性」还是「非欺诈性」行爲。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的情况:

1.「欺诈性失实陈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或「欺诈性不披露」(Fraudulent Non-disclosure):即投保人蓄意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的重要事实,或蓄意不向保险公司披露重要事实。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单利益,幷视该保单爲失效;及

2.「非欺诈性失实陈述」(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或「非欺诈性不披露」(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即投保人幷非蓄意或因爲疏忽而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或失实的重要事实,或未有向保险公司披露重要事实。若保险公司发现有关陈述或不披露属￿「非欺诈性」,由于不涉及投保人蓄意欺诈成分,只要该保单已生效了一段时间(一般爲期两年),保单持有人便有权运用保单合约中的「不可异议条款」(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而保险公司不可对该保单的有效性(Validity)提出异议

可异议期一般爲两年

简而言之,假设投保人失实陈述或没有披露关于受保人的一些重要事实(如身体健康状况、过去病历、家族病史等),而这些重要事实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按照最高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向保单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及抗辩,拒绝支付保单利益及视该保单爲失效。但在人寿保险的「不可异议条款」下,若有关失实陈述或不披露不涉及欺诈成分,在保单生效超过订明的可异议期(一般爲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可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当然,如果涉及欺诈的情况,即使保单已生效超过两年或订明的可异议期,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承认保险合约有效

倘涉欺诈 保险公司可拒履行合约

值得留意的是,「不可异议条款」按照不同保险公司而定,亦有可能不适用于任何附加契约(如危疾附加契约、意外附加契约等),也即是说,无论任何附加契约发出多久,保险公司都可以就有关失实陈述,或不披露的重要资料对附加契约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因此,在填报任何保险计划的申请书时,也应准确无误地披露所有资料;如果投保人未能肯定有关资料是否属重要事实,应该向保险公司查询,瞭解情况后才填报。

保险合约生效一段时间(一般爲期两年)以后,即使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披露所知范围内对保单缮发的重要事实,在没有欺诈成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对保险合约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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