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监管演变”之路
发布: •更新: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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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市场是亚洲最大保险市场,很多巨头国际保险公司都在香港“扎堆”。经过170多年的发展,香港保险市场早已树立起了其“金字招牌”。有人说香港的保险公司多过卖米的铺子,其火热程度可见一斑。
香港保险的“金字招牌”得以树立,首先肯定离不开其自身的发展,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一直以来香港保险业受到的监督管理。平心而论,这一点是非常值得内地保险市场学习的。梳理一下香港保险市场的监管措施,不难发现,其监管的特色可以概括为:“自律+他律”。相关机构执行力极强,严格规范了香港保险市场的发展。
他律法规:保险公司条例
1983年,香港政府颁布了《保险公司条例》,该条例制定了一套对香港保险业进行审慎监管的法则,尤其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也确保了保险公司拥有健全的管理以及财务状况,并且提供了公平自由的保险市场竞争环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香港保险业的繁荣发展。很多内地矫情的反对派,经常以“大陆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香港法律没有”说事,其实仅仅是一句没有营养的法律条款。香港政府时刻检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系列的方案和指引,必要时接管保险公司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人的利益。2008年经济危机,香港友邦曾出现收逾1500份退保申请,虽然对友邦公司只是小问题,但是香港政府保持高度审慎态度,做好充分准备,时刻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是值得内地保险业学习的。
他律机构:保险业监理处
1990年,香港成立了保险业监理处,负责执行《保险公司条例》,成为香港第一个专门规管香港保险业的政府部门。
自律组织:香港保险业联会
1988年,香港保险业联会正式成立。在此之前,香港保险业中已经存在一般保险总会、寿险总会等自律组织。1994年,所有自律组织与香港保险业联会合并,注册为有限公司,下设上诉裁判处、管理委员会和保险代理等级委员会。
自律机构:保险索偿投诉局
保险索偿投诉局该机构成立于1990年,是香港保险业自律的标志性机构,主要只能是调解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的索偿纠纷,免费为投诉人提供服务。保险公司对于其裁决必须接受,而投保人则可以拒绝,并采取法律行动。这个自律机构可以免费为大陆居民服务,相比内地保险业的理赔纠纷处理只能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程序繁琐,费时费力。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相比是弱势群体,一旦发生法院诉讼解决纠纷,一切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实际上,投保人的利益是不能最大程度受到保障的。在这方面,内地保险业发展,还有很长的路。
正因为这种自律和他律的结合,既有来自政府的立法形式监管,又有来自行业内部的自身约束,才使得香港保险业能够在秉承“服务是王道”的香港金融市场中独树一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