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收到一名读者留言,他告诉我们,其代理人指自己的香港保险公司的癌症定义比其他的好,希望我们提供额外意见。说起癌症,一般读者可能会联想到良性/恶性肿瘤,癌细胞扩散,原位癌等名词,便笼统当是癌症,但所有保险公司对癌症都有指定的定义。换言之,保险公司是根据受保人患癌症的严重程度,去判断理赔是否成立,赔偿额多少。
那么,究竟要多严重的癌症,受保人才可得到全数的赔偿额?小编细阅了多间保险公司的「癌症」定义,相同之处是,癌症是指恶性肿瘤,恶性细胞已不受控制地生长/ 扩散,并侵略其他细胞组织。读者问,某保险公司没有用「扩散」一词,其定义是不是较宽鬆呢?医生顾问认为,「不受控制地生长」及「扩散」两组字眼,两者意思无显著分别。
虽然普罗大众通常以癌症分期去理解癌症的严重程度,但保险公司并没有以癌症分期去定义癌症。再者,每种癌症特性不同,癌症期数的意思都有差别,所以不能断言什麽分期就是严重癌症的理赔指标。
此外发现,部分产品的癌症定义中,有一些含糊及主观的字眼,为保险公司提供较大的诠释空间,有机会造成较多的争议或拒保的情况,值得大家留意。例如:「边缘性的肿瘤」、「低恶性潜力的肿瘤」或「非致命的癌症」等字眼,我们认没有客观的定义 ,要求「必须提供确凿无疑的化验证据」、「主要的介入性治疗或大型手术被认为是必要的,或已进行纾缓治疗」,可能增添索偿的难度。
虽然市面上不少危疾产品,都标榜保障包括原位癌,但大家必须搞清楚,原位癌归类于早期疾病,受保人的赔偿额相当有限,一般是保额的20%-30%。顺带一提,如果大家于多年前已投保危疾产品,以当时的产品设计,原位癌未必纳入受保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