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条例》关键点
《修订条例》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修订了《税收条例》的第49条有关“宽免双重课税及资料交换安排”的条款,废除了“宽免双重课税及资料交换安排”的说法,代之以“安排:宽免双重课税、资料交换及其他国际税务合作”的字眼,并在第49(1A)条之后,加入“(1AB) 可在第(1A)款所指的命令中指明的安排,包括(a)与多于一个政府订立的安排;及(b)由中央人民政府订立而适用于香港的安排”。
香港先锋、国际模范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致力提高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并积极落实世界经合组织OECD所订立的自动交换资料和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由于国际社会间交换税务资料的范围及网络不断扩大,香港顺势而为,面对新的国际趋势,必须改变以往沿用的双边模式实施各项新税务标准,并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作为实施有关措施的基础。因此,香港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提供法律框架,让香港根据经修订的《税务条例》实施多边税务安排,因而更有效地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和BEPS方案下的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即跨国企业按经营业务的税务管辖区列出收入、利润和缴税金额等资料)及自发交换税务裁定资料。”
这次修订税务条例中的以双边模式或是根据《多边税收征管公约》所交换资料的涵盖范围基本上相同。香港政府明确指出,《修订条例》不会改变现时适用于根据《税务条例》处理税务资料的高度缜密措施,以保障市民私隐和确保资料保密。同时,在《修订条例》获香港立法会通过后,香港政府已邀请中央政府向世界经合组织OECD交存延伸声明,把《多边税收征管公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香港政府也将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命令,并将很快宣布《多边税收征管公约》在香港具有效力。该命令将根据经修订的《税务条例》作出,并须提交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
《修订条例》亦一并就自动交换资料的部分条文作出技术修订,令其与世界经合组织所颁布的共同汇报标准CRS相一致。该次修订(即第5至11条)并没有对财务机构进行尽职审查的规定作出重大改变,然而政府因应申报的金融财务机构需时调整其系统及营运模式以落实有关微调,所以指定该次条文于2019年1月1日才生效。换言之,现行自动交换资料的条文将继续适用于金融财务机构2019年年中的申报(即涵盖2018年的资料),而微调条文将适用于金融财务机构2010年年中的申报(即涵盖2019年的资料)及往后时期的申报。
香港第112章《税务条例》
该税法条例每次大的修订,都是香港经济贸易在国际舞台的重要见证,每次修订都是香港走向国际、融入世界的转折点。
例如,1969年香港政府就修订第112章《税务条例》,对特定股息和利润不计入投资利润所得,从而极大地刺激了投资的热情。
1989年香港政府修订第112章《税务条例》,特别明确了配偶妻子的定义,就在解决当时大陆内地和香港众多两地婚姻在税务身份的定义,可谓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当然,我们最耳熟能详的修订第112章《税务条例》就是在2016年6月30日,香港政府颁布《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香港从此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关于自动交换金融财务帐户信息(AEOI)的最新国际准则。OECD的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这一全球标准,成为香港用以披露非香港税务责任个人和公司在居住国以外的金融财务资料。新的税法修订条例也顺利于2016年6月22日获立法院会通过后,香港成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CRS共同申报准则。在CRS架构下,香港的金融机构自2018年开始,每年需辨识及向香港税务局申报海外税务居民所持有的金融财务帐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相关协议当局自2018年9月开始自动交换和批量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双边模式和多边模式
国际税收合作体系中,目前全球有约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议,里面往往都有一些税收征管协助的条款。CRS 在实施执行操作时,认为已经签署了双边协议并包含符合条件税收征管协助条款的地区,就具备CRS下信息交换的法律基础。世界经合组织OECD为了保护信息的私密严谨和减少参与国家和地区的工作强度,世界经合组织OECD认为在CRS交换中被认可的信息交换工具主要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MCAA)、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TIEA)和其他如欧盟协议(EU)等。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由OECD从1988年推出的并在2010年重新修订最全面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协议。新修订的公约从2011年6月起开放签署。从节省成本角度来讲,为了实施CRS下的信息交换,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最为有效的工具。加入了公约的国家/地区不需要再彼此签署双边税收条约或者情报交换协议,就已经可以满足对公约签署各方进行信息交换的国际法律框架。
但是,从操作层面来讲,各个国家/地区还需要再签订相关的主管当局间协议(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以下简称“CAA”)或其他有效协议以明确具体交换什么样的信息、这些信息何时及怎样被交换的。OECD为实施CRS下的信息交换提供了三个主管当局协议范本:双边CAA、多边CAA和非互惠性CAA。其中,最常用的是双边CAA和多边CAA。双边CAA主要是为了那些希望基于已有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进行CRS下的信息交换的国家/地区而设计的。希望签署双边CAA的国家需要进行双边主管当局的协商和签署,工作量比较繁重。为了提高效率,目前我们看到一些国家/地区会利用签署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同时将CAA也合并协商。
多边CAA也就是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MCAA),这是OECD为那些不希望签署许多个双边协议的国家/地区提供的省力办法。不过要签署MCAA需要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作为CRS信息交换的法律工具,接下来只要签署MCAA,并且向OECD提交意愿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的名单就可以了。一旦两个国家/地区都选择了对方为自己信息交换伙伴,那么CRS下的信息交换法律框架就已经搭建好了。
在这里,我用一个非常直白的例子来说明其中传统双边协定和多边税收征管MCAA模式中CRS下税务信息交换的差别。最近在网络和朋友圈都广为流传一篇文章,题目是《广东东莞地税局通过对外专项情报交换等措施追缴108名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3608万元》。这是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的典型案例。其实,这样的公布案例还有《江苏扬州地税局通过税收情报交换查结某个人隐瞒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合计132728.93元》等。这些案例都是中国国家税务当局利用税收情报交换系统有力追缴逃税漏税的典型。但是,部分媒体和自媒体在解读这几个案例的过程中,将传统双边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和共同申报标准CRS混为一谈,认为这个交换的结果就是CRS交换的威力了。其实,中国政府与国际社会在CRS涉税信息的交换在2018年9月才开始作为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第二批参与国进行交换。最重要的是,传统税收双边协定中是禁止使用匿名“钓鱼情报”的交换的。也就是说,传统税收信息的交换是基于税收当局有明确的目标标的人物或者机构进行的主动交换,而CRS涉税信息的交换则是金融机构从过去被动参与变成主动参与的批量交换和自动交换方式。(目前,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美国国税局曾多次使用匿名情报取证的方法,我们在美国称之为John Doe取证法。有关详细介绍,我将另文说明。)
由此可见,香港这次谋求从传统的CAA双边模式转向MCAA多边模式,将使香港更有效落实国际税务合作的新措施,大大减低香港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风险,也使得香港政府会致力尽快完成参与《多边公约》的程序,在国际税收信息交换中更上一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