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友邦(AIA)加裕倍安保(加強版)重疾險條款解讀(2)

接著上一篇介紹香港友邦(AIA)加裕倍安保(加強版)重疾險條款解讀繼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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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紅條文

您的基本保單乃是一份分紅保單,此基本保單可分享本公司不時釐定在相關產品組別的分紅保單中的可分盈餘(如有)。

特級花紅

特級花紅乃屬保單可額外獲享本公司的可分盈餘(如有)的享有權,惟我們對此有絕對的酌情權作出決定,並且屆時基本保 單必須仍然有效。因此,特級花紅並不是永久附加於此保單,而有關金額可能在本公司其後公布時增加或減少。

特級花紅可於下列情況下支付:

  • (a) 當受保人在第五(5)個保單周年日當日或之後身故;
  • (b) 當保單在第五(5)個保單周年日當日或之後退保;或
  • (c) 當有關疾病、狀況或手術在第五(5)個保單周年日當日或之後發生以致需支付任何一次過預支保額或限制預支保額。

特級花紅之金額可能會按上述情況之性質而改變,而特級花紅就退保之金額可能會較其他情況下之金額較少。

花紅條文終止

當所支付之任何一次過預支保額/限制預支保額導致保單所支付此等款項的總額,達到原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百(100%), 則花紅條文將終止。

利益條文

1. 身故賠償

若受保人於保單有效期間身故,我們將根據一般條文支付如內文所定義之現時基本保額任何特級花紅作為身故賠償。可 支付的身故賠償將會因保單欠款(如有)而減少。

2. 危疾賠償

於此保單有效期間,若受保人:(1)被診斷罹患任何一項危疾;或(2)接受任何一項受保手術,我們將根據此內文列明的條 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第 6(b) 及第 6(e)條,提供下列利益:

2.1 危疾一次過預支保額

於此保單有效期間,若受保人被診斷罹患任何一項危疾或接受任何一項受保手術(須作手術之腦動脈瘤除外)後仍 然生存,我們將在根據索償程序收訖有關該危疾或手術的應有證明後支付一次過預支保額,金額相等於隨附之危疾賠償一覽表內列明的原有基本保額的百分比扣除已支付的任何限制預支保額。我們就危疾的賠償責任只限支付 一次過預支保額一(1)次,並在支付一次過預支保額後終止。

2.2 危疾限制預支保額

於此保單有效期間,若受保人就須作手術之腦動脈瘤接受手術後仍然生存,我們在收訖有關的應有證明後,將支付 限制預支保額,金額相等於隨附之危疾賠償一覽表內列明的原有基本保額的百分比。我們就須作手術之腦動脈瘤 的手術的賠償責任只限於支付限制預支保額一(1)次,並在支付限制預支保額後終止。

3. 早期危疾賠償 

於此保單有效期間,若受保人被診斷罹患早期危疾或在接受早期危疾手術後仍然生存,我們在收訖有關的應有證明後, 將支付限制預支保額,金額相等於隨附之早期危疾賠償一覽表內列明的原有基本保額的百分比。以上的賠償是按每項診 斷的早期危疾或所接受的早期危疾手術而作出,並必須符合:(i)於此列明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第 6(b) 及第 6(e)條;及;(ii) 於隨附之早期危疾賠償一覽表列明之任何適用的個人最高賠償額;及;(iii) 此限制預支保額的總和限 額,及符合以下賠償總和限制:即限制預支保額加上由本公司及/或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區域)簽 發之其他保單及附加契約,就符合相關早期危疾或早期危疾手術(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意義而需接受任何手術或療程所須 支付及/或已支付的任何所有類似款項的總和,個人最高賠償額不可超過上述條文(ii)所指的金額。

我們就每項確診的早期危疾或進行的早期危疾手術的賠償責任只限於支付限制預支保額一(1)次,並在支付限制預支保額 後終止,惟原位癌除外,該保障可分別就出現於兩(2)處不同的器官群組的原位癌,支付限制預支保額兩(2)次,惟該兩(2) 次限制預支保額的總和不得超過隨附之早期危疾賠償一覽表列明之原位癌的個人最高賠償額。就這一點而言,若一個受 保的器官群組被診斷罹患原位癌,相關的器官群組將在本賠償中被剔除,即不能就該器官群組所患上的原位癌作第二次 索償。為免生疑問,若相關器官群組由左及右部份構成(包括但不限於肺及乳房),則該器官群組的左邊及右邊將被視爲一 個及相同的器官群組。

4. 嚴重兒童疾病賠償

於此保單有效期間,若受保人年齡為十八(18)歲以下而被診斷罹患嚴重兒童疾病,並在接受該診斷後仍然生存,我們在收訖有關的應有證明後,將支付限制預支保額,金額相等於隨附之嚴重兒童疾病賠償一覽表內列明的原有基本保額的百分 比,但須符合以下賠償總和限制:

  • i) 於此列明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第 6(b) 及第 6(e)條;及
  • ii) 於隨附之嚴重兒童疾病賠償一覽表列明之任何適用的個人最高賠償額;及
  • iii) 即此限制預支保額加上由本公司及/或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區域)簽發之其他保單及附加契約就 符合相關嚴重兒童疾病所界定有關任何狀況、程序或治療的意義而須支付及/或已支付的所有類似款項的總和,以個 人計不得超過美金三萬元(US$30,000)或港幣/澳門幣二十四萬元(HK$/MOP240,000),視乎保單資料頁上列明的貨幣 而定。我們就每項確診的嚴重兒童疾病的賠償責任只限於支付限制預支保額一(1)次,並在支付限制預支保額後終止。

5. 危疾豁免繳付保費

當已達總和限額,我們將豁免此基本保單之結餘保費。在作出已達總和限額的疾病診斷、手術或早期危疾手術(視屬何 情況而定)後,緊接著的保費到期日到期的保費將為首期可獲豁免的保費,不過在正待我們批核此索償期間到期的保費, 您仍須繼續繳付。當有關索償獲批准後,我們將退回就此基本保單已繳交而可獲豁免的保費。

無論保單是以任何方式繳付保費,豁免繳付保費利益一律以月繳形式實行。但在我們接獲索償豁免繳付保費之書面通知 超過一(1)年以前到期的保費,將不獲豁免。

於已達總和限額前,我們將根據第 2.2、第 3 及/或第 4 條任何已支付的賠償,按照其所佔原有基本保額的比例減少應付 之保費。

6. 賠償之一般條款及條件

  • (a) 基本保單的現時基本保額將會因我們支付內文第 2.1 條所述的任何一次過預支保額,及第 2.2、第 3 及/或第 4 條 所述的任何限制預支保額的款項而相應減少。
  • (b) 總和限額:由此保單所支付的一次過預支保額及任何限制預支保額的總和,不得超過在隨附之危疾賠償一覽表內列明就危疾一次過預支保額所應支付的原有基本保額的百分比。
  • (c) 在此內文第 2、第 3 及第 5 條所述的保障將於下列日期(以較先者為準)自動終止: (i) 受保人年滿一百(100)歲生日或其後緊接著的保單周年日;及 (ii) 當基本保單根據其既有現金價值條文轉換為減額付清保險或延期定期保險當日。
  • (d) 在此內文第 4 條所述的保障將於下列日期(以較先者為準)自動終止: (i) 受保人年滿十八(18)歲生日當日;及 (ii) 當基本保單根據其既有現金價值條文轉換為減額付清保險或延期定期保險當日。
  • (e) 除在此內文第 1 及第 5 條以及任何附加契約所述的賠償外,當已達總和限額後,利益條文將終止。

7. 不保事項

除上述第 1 條之身故賠償外,此基本保單不適用於下列任何一項或由下列任何一項引致的任何事故:

  • (a) 任何診斷為危疾、早期危疾或嚴重兒童疾病,或任何受保手術或早期危疾手術以外的手術;
  • (b) 任何於保單之繕發日期或最近期之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前已首次出現徵狀或病徵的疾病,或任何於保單之 繕發日期或最近期之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前已首次出現起因或觸髮狀況的任何手術或早期危疾手術;
  • (c) 任何於保單之繕發日期或最近期之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九十(90)天內已首次出現徵狀或病徵的疾病,或 任何在保單之繕發日期或最近期之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九十(90)天內已首次出現起因或觸髮狀況的任何 手術或早期危疾手術;
  • (d) 除自閉症外,任何直接或間接因在受保人十七(17)歲生日前已出現或已被診斷之先天性殘缺或疾病而導致的疾病;
  • (e) 任何我們認為是直接或間接因艾滋病(AIDS)或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感染導致受保人罹患的暴發性病毒 性肝炎或癌病;
  • (f) 任何由受保人自致之傷害引致的疾病或手術;及
  • (g) 任何於保單之繕發日期或最近期之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前已存在的身體或精神狀況所導致的任何疾病,而 此等狀況並沒有在投保申請書或健康聲明內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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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內地人可以購買香港的保險,但需要親自赴港簽署保單,這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規定。此外,內地投保人購買的主要險種包括儲蓄型保險、重疾險、壽險和醫療保險。內地人購買香港保險的主要優勢在於產品種類多樣、保費相對較低且具有全球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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