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同于普通商品,它有一个滞后期,前期是受保人是否履约,后期是保险公司是否履约。对于这种不同时期的交易需要一个诚信原则,受保人不但要看保险公司是怎么说的,更应该看保险公司是怎么做的,下面谈谈香港保险的诚信原则。
一. "最高诚信"原则的定义
"最高诚信"原则是香港保险业界援引自普通法的法律原则,亦是准备来港投保的朋友必须清楚了解的法律摡念。
我们先看看香港保险业监理局关于"最高诚信"原则的官方定义:
"保险受到一种更为严格、在普通法中被称为最高诚信的原则所约束。它的意思是,不论对方是否问及有关的资料,各方必须向他方披露所有重要的资料(称为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的法定定义:「在订定保费或决定是否承担风险方面会影响一名审慎的保险人的判断的任何情况。」"
《保险原理及实务考试之研习资料手册(2013年)一香港保险业监理局》
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简单点说,"最高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前,有义务需要把所有涉及受保人或物的风险的相关信息向承保人或理财顾问进行披露。而承保人或理财顾问也同样有义务向受保人,清楚讲解承保的内容和范围。
在香港投保重疾或者人寿保险时,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就以往曾患疾病,住院和手术,正在用药的疾患,以及家族病史进行健康申报。同时理财顾问,亦有义务向投保人清晰讲解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和范围,以及一些重要的条款,而不是只讲解投保人想听或喜欢听的部分。
对受保人来说,除了如实告知外,其它都是硬指标,是弱者。而保险公司恰恰是最需要讲诚信的。
说到这里,不得不说一句:"各位亲爱的客户,请好好珍惜那位苦口婆心要您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的理财顾问。他对您的私隐没兴趣,他只是希望一旦发生理赔时,您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免责声明:以下案例仅为本人作为举例说明之用,跟第三家公司并无任何利益关系和冲突。)
总而言之,"最高诚信原则"作为香港保险业界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在投保时是必须被切实履行的。尤其是重疾和人寿保险投保前的健康申报一一这个是受保人最终能否获得切实保障的关键之一。
香港是一个讲求法律和诚信的社会,唯有遵守规则的人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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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香港保险中的「最高诚信原则」我们该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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