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以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工作压力的增大,我们的身体多多少少都会出一点小小的问题,比如乳腺增生、脂肪肝、囊肿和结石等等……有些小毛病其实很常见,对我们的生活也没有太大的影响,然而在买保险的时候,这些问题却不能被忽视。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假如身体有些小毛病,投保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每次体检都将增大你被拒保的可能性
不管我们承认与否,事实上,人们大多是在感觉到身体不适或是已经检查出某些问题之后,才想到要给自己买一份商业保险。在大家感觉自己身体还硬朗的时候,一切看上去都“相安无事”。然而,一旦我们在体检时检查出身体有一些小问题,我们最先联想到的可能就是:晕!我还没买保险……
我们很早之前就介绍过,保险公司并不是慈善组织,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是基于健康身体的标准作出定价的。假如你真的是当身体出现问题才想起买保险,那么很抱歉,你很有可能面临着被拒保或者被除外承保的可能。
根据我们的经验,比较常见的“小毛病”有:乳腺增生、妇科炎症、脂肪肝、各类囊肿、结石、微创手术等。如果这些病状在门诊或医院留有记录(特别是直接记录在医保系统中的),绝大部分的情况下,在投保重疾险时是需要如实告知的。
假如投保人未能正确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将有可能以“诈保”为由拒赔投保人未来的理赔申请
因此,我强烈建议:
1. 如果你已经决定要给自己购买重疾险,就不要在投保之前体检(尤其不要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2. 千万千万不要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
二、保险公司的四种核保结果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身体情况,通常会给出4种的核保结果:正常承保,加费承保、除外承保、拒保。
正常承保
保险公司在核实了客户的体检报告后,发现客户的情况并未增加客户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会给出正常投保的结论,这是最好的结果。
加费承保
保险公司在核实了客户的体检报告后,发现客户的情况增加了以后罹患重疾的风险,但还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这时通常给出加费的结果。加费的比例在5%到30%左右。
除外承保
保险公司在核实了客户的体检报告后,发现客户的某一部位或器官罹患重疾的风险很大,不过其他的器官还好,这时通常给出除外承保的结果,也就是说除外的器官发生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器官所发生的重疾仍在理赔范围之内。
拒保
保险公司在核实了客户的体检报告后发现客户患重疾的风险超过了公司的承受范围,这时公司会给出拒保的结果,即不收取客户的保费,也不承担客户的任何风险。
正常承保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结果。通常来讲,如果在投保申请表的「如实告知」部分中:
投保人中的回答都是“否”,或者
投保人曾经患过的疾病并不严重且已完全治愈,或者
投保人的父母与兄弟姐妹曾经仅患过一些不具遗传性的病症,
则核保结果一般为“正常承保”。
假如在投保申请表中,投保人有报告曾经患过某些较严重的疾病,或者某些器官已经发生了病变,投保人正处于某种疾病当中,则核保结果一般为“拒保”。
假如在投保申请表中,投保人有报告某器官有轻微的不正常(如指标异常,发现囊肿,结石等),但该器官尚未发生病变,不影响投保人的正常生活,则核保结果一般为该器官“加费承保”或“除外承保”。
通常来讲,大家在碰到“加费承保”或“除外承保”的时候都会比较郁闷:凭什么买同样的东西,我花钱却要比别人多,或是我买的保障比别人少。然而我想说,保险公司所做的任何一项决定,都是保险公司严格进行风险管理的做法。如果保险公司不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进行筛选,则购买保险所要交的保费将会比现在高出许多,而这对身体健康的投保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虽然大家都很不希望自己的保单是“加费承保”或“除外承保”,然而遇上这种情况,我依然推荐大家接受公司的核保结果并选择投保,理由有以下几点:
1. 为了“加费”或“某个器官除外”而放弃全身的重疾保障并不值得;
2. 如果现在不投保,则未来投保依旧需要“加费”或“某个器官除外”,且保费更贵,还有可能因为器官病变的恶化而转为”拒保“;
三、「如实告知」很重要
在这里我要再强调一下,投保申请表里的「如实告知」很重要,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则即使当时投保成功了,在后期理赔的时候也有可能会被保险公司以“诈保”的理由拒赔。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讲到一条应用于几乎所有国家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虽然各个国家保险法中该条款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大致内容是一样的:
中国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我的经验,目前的保险市场上,有一些不靠谱的保险代理人,会打着「不可抗辩条款」的幌子,告诉投保人即使带病投保,如果保险公司在两年内没有查出病情,未来也必须给予赔偿。然而查看完整的保险法条例,却发现,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赔。
还有另外一类代理人,也许是因为刚刚入行,并不懂得「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并未督促投保人进行如实告知,同样也会给未来的理赔造成隐患。
四、总结
讲了这么多,最后来总结一下本文的几个要点及重点建议:
1. 在成功投保重疾险之前,尽量不要体检,尤其不要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
2. 如果身体有一些“小问题”,则投保的时候很有可能碰到“除外承保”,然而即使有器官不保,也一定要购买这份保险,以保障身体的其他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