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监局(IA)与金管局(HKMA)近日发布联合通函,明确要求所有具有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保险”字眼,无论在销售指南或其他宣传资料中是否使用“储蓄”或类似描述。该要求将于明年1月起适用于新推出产品,而现有仍计划在2027年1月或以后继续销售的产品,也必须自2027年1月起符合相关规定。

通函指出,监管机构注意到部分现行储蓄型保险产品,因未清晰标示为保险,可能导致潜在客户误以为是银行存款,从而引发投诉。为确保储蓄型保险产品的性质清晰、信息准确,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在所有保单文件、销售资料及与客户的沟通中作出相应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相连寿险(ILAS)及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QDAP)由于其性质已被广泛认知为保险产品,因此暂时豁免此项命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