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相信很多保险业同业人士对这个都比较了解,认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高,说明这家保险公司运营稳健,在遇到风险时,可以做到足额赔付,当然这个说法也不一定正确,偿付能力高低,其实是很复杂的,根据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的规定,香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偿付能力充足率 =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监管资本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须将其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当保险公司的可用资本总额越大,它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就越高,公司的财务实力就越稳健。
大于150%,正是香港保监局对各家保险公司的偿还能力充足率的合理指标要求。
不过现在香港保监会正在创建第二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俗称RBC,是起源于美国的第二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RBC其实和所谓的“偿二代”性质是差不多。“偿一代”是旧的保险监管体系,监管部门更多的是看保险公司业务的规模,保监会认为规模越大,保险公司风险越大。所以这个其实是不科学的,有可能这家公司规模很大,但经营非常谨慎,做业务非常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也做的很好。但有些小公司体量很小,但都是做高风险的业务。所以“偿一代”常常是失效的,它是规模导向的。有可能有保险公司钻空子,结果可能是劣币驱逐良币,保险公司都不去做大规模了,而是做高风险的业务。
中国内地的“偿二代”,建立的速度非常快。偿二代2012年启动,2015年进入过渡期,2016年就雷厉风行的正式实施了。但是我们看到,最近的偿付能力报告出来之后,很多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只有100%左右,很多是不合格的。香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排名
不同的是,香港的保险公司更有主动权和参与权,比如保监会可能出来一个政策但是香港保险公司不同意,然后就要去改,改完了可能另一家保险公司又觉得不合理,这样香港的RBC需要经过多方的协商和沟通,最后才能够达成一个合理共识,然后才发布通过。
所以香港的RBC现在还在经过三轮量化影响研究中,2021年才会正式实施。保监方面是希望香港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在200%到150%之间的,而我们知道,目前香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都是比较高的,比如400%甚至600%以上等等,因为不在一个偿付监管体系里面。
但是不是说到了2021年,发现香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成了200%,而会觉得香港保险公司出现了问题呢,这里我们要强调,因为是不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所以指标是会不同的。
在香港,保险公司都是海外跨国公司,大型跨国公司内部本身就有一套非常完整和有效的监管体系,而且这些跨国公司大部分都有在全球上百年的经营经验,比如保诚、友邦、宏利等。欧盟有solvency 2,所以它们的子公司也是会有一套集团内部的监管体系的。香港是自律监管很严格的地方,所以并没有存在经营风险更高的问题。
为了保证一个“有竞争力”的监管环境,香港RBC最低资本的计量参数大概率会在QIS3中向更加宽松的方向调整。
不过,透过这次QIS2的行业结果公布,结合市场上一些公司的经营策略,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很多问题的,在RBC正式实施后,经营长期分红险较多的公司,和经营短期储蓄业务为主的公司,在偿付能力方面将会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
所以,客户在选择哪家公司投保的时候,我们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还是建议尤其是长期保障类产品,最好多关注历史悠久、市场份额高的公司,它们在资金运营和风险控制方面,往往会有较好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