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上市前信托 你不知道的香港信托

香港信托业多年发展的积累使得香港不仅能提供完善的家族信托、税务筹划、法律谘询、保险规划等个性、多元化的产品,同时香港也汇聚了大量国际化专业人才,涵盖金融、税收、审计、法律等多个专业,可以更系统性的管理资产,提供专业的一条龙服务。此外,香港在语言、文字、文化和交通上的便捷程度也使得其成为高净值人士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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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是距离中国内地最近的离岸市场,也是人民币向境外转移的最佳通道。在地理与文化上等方面与内地的紧密联系使香港具有了其他国家和地区无可比拟的优势。近年来,选择香港作为家族信托地的内地高资产人士及知名人士已经越来越多,如2015年5月2日刚刚去世的余彭年就于在世时将其资产委托香港某机构设立了个人信托,将其所有公司名下产生的香港及大陆的利润均放入这个信托,再按照他生前的愿望捐赠给社会。

香港作为世界最重要的贸易和金融中心之一和全球最自由经济体,拥有普通法制度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高效开放的金融市场、极具竞争力的商业环境。同时,香港完善的信托法也使得香港在保护隐私、管理资产和降低税率方面远超大陆。相比之下,中国内地对信托制度的规定陈旧,家族信托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大陆对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股权资产的管理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涉及到税费,内地规定凡涉及到不动产的变动均视为交易行为从而产生高昂的税费。

”小米”在香港上市时的六层信托架构可以作为近五年经典案例与大家分享。

创始人雷军对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安排,让人看出一个工程师与产品架构师出生的科技大佬的“谋定而后动”。

小米上市主体之上共有6层架构:

第一层上市公司;

第二层为两家公司分别持有AB股,目前,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和Smart Player Limited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均为雷军,其全部权益及信托方式为雷军及其家属持有,合共持有57.9%的投票权;

第三层、第四层分别为Sunrise Vision Holdings及Parkway Global Holdings;

第五层为家族信托,雷军作为委托人,本人及其家族作为受益人;

第六层为受托人方舟信托(香港)有限责任(ARK Trust(HK)Co.,Ltd)。

相比传统的由银行担任信托受托人,雷军设立的家族信托作为方舟信托的受托管理人,这是典型的上市前信托的架构模型。

作为首家同股不同权上市架构的公司,小米股票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B类股份持有人则每股可投1票。通过双重股权架构,在前5大股东中持股比例31.4%的雷军,享有的表决权比例超过50%。这种同股不同权的双层股权结构,有利于防止小米在不断融资的过程中股权被过分稀释、创始团队丧失话语权,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诸如Facebook、百度、京东等企业均采用了这种股权结构。

雷军多年前就已设立家族信托的信号十分明显,显示出他在财富管理和家族传承方面的前瞻性考虑。根据招股书,小米联合创始人林斌也通过设置家族信托持有其享有的股权权益。这类上市前信托,其优势在于,既能对企业和股东起到合规的税务筹划,也能提供更具灵活性的激励条款。

很多中国高科技企业老板上市前会做信托,目前很多在筹划上市的客户也会考虑做前期的规划,不仅是在二级市场融资,而且进行一个完整的上市前的税务规划、法律规划,很多国家都开始启动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资讯交换),这也是推动(企业主建立)上市前信托的一个因素。

目前设立上市前信托的比例大约10%-20%,预期未来三年内将会增至30%。事实上,将上市公司资产注入离岸信托公司,然后大股东控制离岸信托的方式近年来已越来越普遍。

上市前信托一般有四层架构,第一层为上市公司主体,第二层持有主要创始人股权,由客户(指上市公司创始人及其家属,下同)担任董事,可以在上市前的多轮融资中发挥更大的自由度。

“上市后股票通常有一定时限的禁售期,在上市前成立信托可以避免在上市期间,因发生离婚破产纠纷等问题影响企业资产。”

第三层则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由受托人担任股东,并指定离岸控股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客户担任董事;最顶端的第四层是信托公司作为信托的受托人。

有意在香港上市的企业,最好在递交A1上市表格前已做好Pre-IPO Trust,作出有关安排的公司资产门槛为3000万美元,上市后估值约达到1亿-2亿港元的企业,并有30%-40%的资产属离岸持有的公司。

雷军选择在香港设立信托,而非传统的开曼群岛、BVI(英属维京群岛)等离岸法域。和大部分内地富豪的想法一样,认为相比开曼等离岸天堂,香港、新加坡的法制更全面、成熟,法庭的稳定性、持续性更好。

2013年12月1日,香港出台的《信托法》,成为了香港信托业发展奠定了基石。在新的信托法下,香港可设立永续信托,而且新的法律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涵盖投保、委任代理人、特许投资和收取酬金等,同时还废除两项普通法原则,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等。信托也可以设立保护人,如果信托设立人已经离世,保护人可以代表其罢免某些受益人,保护信托的持续性。

一个拥有期限信托架构,到期后资产将全数归还给遗产受益人,对于想要财富和家业有序传承世世代代的富豪家族来说是很大的顾虑,他们的初衷将有可能信托期限而无法达成。

若可以成为恒继而并无任何固定的终止日期,对于希望设立一个拥有庞大资产的信托,并使其千秋万代地延续下去的信托成立人来说,这肯定极具吸引力。这也是近年大部分富豪将信托转移至香港,以除后顾之忧。

对于具有多重身份的家庭,信托架构还提供了足够的税务重组空间。若家族成员持有不同国籍身分,会面临不同的税制,信托架构可以拆分家族成员收入来获得较低的税率,死亡资产过渡更简单,以及保护弱势儿童的资产。

信托唯一的缺点,大概就是费用高昂,每年需要缴付不菲的年费,而且需要持续交付。从法律上来说,家族信托一旦设立,财产委托人就已经把财产的所有权让渡出去了,因此他对这些资产就没有控制权了。严格来讲,对这些资产有控制权的是受托人,而不是财产委托人。当然,信托受托人也不能随心所欲的支配这些财产,他需要按照信托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去管理或者分发这些财产。

正如上一篇文章中提及,遗嘱以及人寿保险是辅助信托架构最好的工具。他们的能够填补信托无法涵盖的资产,完善委托人整体资产保全。

中国人大部分资产为不动产,除了在中国内地有很多房产,世界各地也喜欢买买买。目前,我国尚未能将不动产通过直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到受托人名下,简单来说,富豪们的内地房产是不能装进信托架构的,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遗嘱形式确定固定资产的分配,虽然遗嘱具有容易假冒,被挑战等风险,多层保护式遗嘱是很多香港律师建议内地高净值人士使用,增加遗嘱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香港置业的内地高净值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换言之,生前最后住所地为中国内地的中国居民逝世后,在香港的动产,例如股票丶现金等等,须按照中国内地法律的规定分配。至于在香港的不动产,例如土地丶物业等,则须按照香港适用的法律分配。

如果中国公民没有立遗嘱或信托,其动产须依照中国内地法律分配。香港法院在处理居籍为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的动产分配时,也会套用中国内地的法律原则。至于有遗嘱或信托者,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第五条,或是香港法例第30章《遗嘱条例》(下称《遗嘱条例》)第3条,动产的分配须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如果被继承者没有遗嘱或信托,其在香港的不动产将按照香港法律分配。至于有遗嘱或者信托者,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第五条,或是香港法例第30章《遗嘱条例》(下称《遗嘱条例》)第3条,部动产的分配须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不过,需要留意的是,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和中国《继承法》第十至十四条的对有关谁是遗产受益人和受益的比例有很多不同之处。举例说,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如果死者去世时,其父母和子女均在世,其父母将不获分任何财产。

正因为不同国家对于不动产的继承方式不一,如果中国公民在海外都有不动产,先定下遗嘱或者信托详述不动产的分配方法,或较可取。

我不少客户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时,律师会建议他们购买大额的人寿保险。他们谘询我的时候,通常会有一个疑问:我装在信托架构的资产已经足够多样化了,也能够确保财富分配的公平性,比起本身资产收益,保险作为一个收益低的金融工具,设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一般作以下解释:

大额人寿保险对于富豪以及超级富豪的功能是不一样的,为何这样说?

对于一位普通富豪来说,人寿保险保额一般是他们想要传承给子女的金额。但父母亲担心子女不能自己处理保险金,担心保险金被小孩任意挥霍或被骗走,将保险金信托是很好方式。被保险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由信托公司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与运作。

保险金信托具有两层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委托人(投保人)决定设立保险金信托时,需要签订两份书面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

一般而言,投保人购买终身寿险时,就保险金的给付有两种选择: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受益人分期领取保险金。但是,当投保人(委托人)决定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就多出第三种选择: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

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被保险人身故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据当初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履行如下受托义务:

(1)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2)遵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3)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投保人(委托人)可以结合自身家庭情况和自己意愿,就该信托财产(保险金)的运用,进行私人定制式的安排,用于子女今后的生活、教育、置业、创业、医疗等诸多方面。

对于超级富豪来说,把大额人寿保险放进既有的信托框架,在委托人遭遇意外或者疾病时,人寿保险提供稳定现金流和具有超高变现能力,也能一定程度分担信托框架内高风险投资项目,超级富豪信托框架内的资产一般以公司股份,股票以及房产为主,一般缺乏现金。遭遇紧急情况时,人寿保险保额能够避免公司股份因为套现而被稀释,失去公司决策权,贱卖固定资产后者未能在何时价位套现股票,种种不合适交易带来财富大幅缩水。

对于想要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超级富豪,准备好一份保额能保证家人生活的人寿保险后,就可以安心投资分配。

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寻求进一步的债务风险隔离效果,还有一个思路就是将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投保人投保,以此谋求债务风险隔离的更好效果。关于保险金信托的私密性要求,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后,委托人家属或其他第三方向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查询时,信托公司是不予回复该信托的存在与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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