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终于可以安心带病投保?

相信提到香港保险里面的重疾险,很多人就会想到两年不可抗辩这个词,那么今天就给大家说说这个词,到底包含着什么。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总结来说有三点:

一、.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也就说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应当履行最高诚信的义务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身体状况。

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这里分两种情况:故意未告知,不退保费;因过失未告知,返还保费。

三、合同成立2年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出险之后,应当赔偿。

在这个条款的保护下,大部分未如实告知,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但是,请注意转折,并不是所有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了。如果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也未必起作用。

翻阅了最近几年的很多案例,有两种情况不赔:

1、投保前已经患了重疾,两年后,申请理赔

这种情况,骗保痕迹太明显了,法律不可能纵容大家骗保。另外,现在保险公司也很聪明,条款上基本都加了初次确诊的定义。就是说,保险合同生效后,首次确诊为重疾,才满足理赔条件。所以,如果已经患了癌症等重疾,即便已经康复,也不要去冒险投保了。

2、保前未如实告知,两年内发生重疾,拖到两年后再理赔。

合同约定:出险之后,被保人须在一定时间内报案,告知保险公司。故意拖到两年后申请理赔,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理赔。

不过,如果投保前,被保人未如实告知医疗记录A,患了重疾B申请理赔。

A和之间能证明没有医学上发病的相关性,也有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例。

的来说:只要保险公司查到,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他们基本上都不会乖乖理赔,一般都需要闹到法庭,才会有结果。所以,还是建议大家:首先履行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不要冒险带病投保。生病本就是一件很烦的事,还要闹到法院,搞得一地鸡毛,影响心情。不过,如果确实不是你的锅,那就一定要起诉,起诉,起诉。不自己去找事儿,但遇到事儿,咱也别怕!如果不是自己本意骗保,被代理人忽悠带病投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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