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多重赔付是很多投保人非常看重香港保险的一个保障功能,但是「多重」危疾保障的赔付有何条件呢,需要理解清楚。以下以英国保诚公司的赔付条件进行展示说明,其他公司大致相同可参考。
条款3:英国保诚公司会支付甚么危疾多重保障赔偿?
在符合危疾保障计划之所有条款下,假如阁下的寿险证书显示的受保人被注册医生诊断为患上严重疾病,并自诊断日期起计生存最少三十日,在符合以下条件,英国保诚公司将支付危疾保障计划之保额:
3.1赔偿第二及第三次严重疾病之条件
在符合本保单文件第3.6条之条款下,于基危疾保障计划作出第一次严重疾病保障赔偿﹝预支赔偿疾病及完全及永久伤残除外﹞而基危疾保障计划终止后,危疾保障计划将继续生效,阁下可于危疾保障计划获第二及第三次严重疾病保障赔偿,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i) 每项严重疾病均属于本保单文件第6条所列的不同组别﹝第3.2条所列的癌症赔偿除外﹞;
ii) 其后被诊断的严重疾病须与紧接之前获得赔偿的严重疾病之诊断时间至少相距一年﹝第3.2条及第3.3条所列的赔偿情况除外﹞;及
iii) 基危疾保障计划之第一次严重疾病保障赔偿并非来自预支赔偿疾病或完全及永久伤残。
3.2两次癌症保障赔偿之条件
英国保诚公司接纳 阁下根据基危疾保障计划及危疾保障计划于癌症组别下提出两次索偿如下:
3.2.1 第一次癌症由基危疾保障计划赔偿,第二次癌症由危疾保障计划赔偿;或
3.2.2 第一次及第二次癌症由危疾保障计划赔偿。
3.2.1及3.2.2条的条文均须遵从一项条件,即第二次癌症被诊断的时间是在第一次癌症的「五年无癌症期」﹝见本保单文件第3.4条的定义﹞届满之后。
第二次癌症索偿可以是第一次癌症的复发病况或不同癌症。
3.3癌症赔偿后来自其他组别之赔偿
假如阁下已就符合资格的癌症组别下的严重疾病获得严重疾病保障赔偿,而其后赔偿为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组别下的严重疾病,阁下必须符合「五年无癌症期」﹝见本保单文件第3.4条的定义﹞之条件。如其后之严重疾病赔偿来自与心脏相关的疾病、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组别,则须与紧接之前获得赔偿的癌症之诊断时间至少相距一年。
3.4五年无癌症期之定义
「五年无癌症期」必须由受保人之相关主诊西医专科医生在整个五年期内以临床、放射学、组织学及实验室检验报告作依据,以证明过去五年内没有任何癌症征状。「五年无癌症期」是由癌症疗程完毕日起计算。
疗程包括任何手术、化疗、电疗、免疫疗法、单克隆抗体疗法或其他由主诊专科医生指定的惯常癌症疗法。
3.5基危疾保障计划之严重疾病赔偿为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或末期疾病
假如阁下于基危疾保障计划获得第一次严重疾病保障索偿为(i)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或(ii)末期疾病,阁下可以根据危疾保障计划就本保单文件第6条所列的任何严重疾病索取第二次赔偿。然而,危疾保障计划第三次索偿的严重疾病组别必须根据本保单文件第6条所列,与第二次严重疾病赔偿属不同的组别﹝本保单文件内第3.2条所订的癌症索偿除外﹞。
3.6基危疾保障计划之严重疾病赔偿为完全及永久伤残
假如阁下于基危疾保障计划获得第一次严重疾病保障索偿为完全及永久伤残,危疾保障计划将会自动终止。
以上第3条款部分就是英国保诚公司对于「多重」危疾保障的赔付条件的具体定义。
1.网站标题:香港保险资讯网
2.文章标题:香港英国保诚多重危急保障的赔付条件
3.香港储蓄分红险、香港重疾险、香港高端医疗保险、香港理财、香港保险续保、香港银行开户、香港孤儿保单等方面的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