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诚“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特色
※终身保障涵盖65项严重疾病1,当中包括为13项特选严重疾病而设的预支赔偿
※于首10个保单年度享有基本投保额额外35%的免费10年危疾保障2
※指定严重疾病3可享20%额外保障
※定额保费4,并提供多项供款年期选择5,最短为5年
※汇聚储蓄和人寿保障于同一计划
周全保障 涵盖65项严重疾病
“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本计划”)是专为1至65岁5(下次生日年龄)人士而设,全面照顾每个人生阶段的需要。本计划为您提供妥善周全的终身保障,涵盖65项严重疾病1,包括13项预支赔偿的疾病,当中香港常见的危疾例如癌症、心脏病和中风等亦列入保障范围内。如受保人不幸被证实患上任何一项受保之严重疾病(13项预支赔偿的疾病除外),将可获发一笔严重疾病保障1的赔偿。
预支赔偿 提供紧急现金
我们明白患上严重疾病所承受的压力,因此本计划特别为13项预支赔偿的疾病作出最多三次的预支赔偿,为受保人提供实时支持,以便他们及早接受妥善的治疗。除原位癌6或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7组别各可获最多两次赔偿外(须受有关条款约束6,7),第三组别之预支赔偿的疾病可索偿一次。每组疾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名受保人30,000美元/240,000港元8。详情请参阅本小册子的受保严重疾病一览表。每名受保人所有“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的预支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为90,000美元/720,000港元。
此外,本计划下之预支赔偿将不会与受保人在保诚保险有限公司(“保诚”)任何其他计划的同类保障的限额一并计算受保人就此项保障之最高金额。
指定严重疾病3可享20%额外保障
倘若受保人被诊断患上癌症、心脏病发作或中风,不论(i)是在首次诊断时已达至保单注明的严重程度,又或是(ii)受保人在获发癌症、心脏病发作或中风的严重疾病赔偿9后,该严重疾病之病情由首次被诊断患上该疾病起计的指定时间10内恶化至符合保单所载条款之定义,本计划将提供当时投保额11,12的20%作为额外赔偿,让您更安心。
另外,若不幸于61岁(下次生日年龄)或之前被诊断患上阿耳滋海默氏症、柏金逊病或多发性硬化症,我们将额外赔偿当时投保额11,12的20%,助您渡过难关。
免费10年危疾保障2 提供135%保障
免费10年危疾保障2于首10个保单年度提供相等于“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基本投保额之35%作为额外保障。此外,假如您希望将此短期保障转换为一份永久保障,您可选择把免费10年危疾保障2转换至备有现金价值的全新寿险(提供人寿及/或危疾保障计划),而毋须提供健康证明。
定额保费4及6种供款年期 让理财更有预算
本计划特设多项供款年期,以迎合不同人士的需要,您可选择于尚有收入期间缴清计划的保费,以便在退休后安享周全保障。计划提供港元或美元保费选择16,方便理财预算。本计划收取定额保费,惟保费并非保证不变4。
单一计划 汇聚灵活理财和人寿保障
为加强您的财务弹性,您可申请保单贷款13,金额高达保证现金价值的80%。此外,如您选择退保,本计划会向您提供一笔过的退保金额。倘若受保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将获发身故赔偿,为他们提供额外的财务支持,渡过难关。
此外,“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更为您提供以下的额外保障以供选择:
1) 递增保障 照顾个人需要
本计划特设递增保障权益14,受保人毋须提供可保证明,其最初投保额将获每年自动提升5%至高达最初投保额的200%,助您纾解通涨压力。递增保障权益14不适用于免费10年危疾保障2及其他附加保障15。
2) 附加保障 全面照顾所需
您只需另缴保费,便可按照个人需要,增添一系列的附加保障15,以应付额外医疗开支、完全及永久伤病、意外及其他保障需要。
附注说明:
1 严重疾病保障将根据保单内之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年龄限制而支付,除就13项特选严重疾病而支付的预支赔偿外,每张保单只会支付一次赔偿,而保单于赔偿后将随即终止。
2 免费10年危疾保障的保障额相等于“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的基本投保额的35%,但不包括由递增保障权益所衍生的投保额(如适用)。倘若“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的基本投保额减少,免费10年危疾保障的投保额将按比例调整。免费10年危疾保障不会获享终期奖赏及现金价值。免费10年危疾保障会于“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结束或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终止,以较先者为准。如需将免费10年危疾保障转换至新的寿险计划,必须于免费10年危疾保障完结前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申请,惟于转换至新计划时必须符合当时指定的条款及行政规条。
3 特选严重疾病包括阿耳滋海默氏症、柏金逊病、多发性硬化症、癌症、心脏病发作及中风。只要该严重疾病符合保单所载之条款,严重疾病额外保障将会作出赔偿。每张保单只会就此保障支付一次赔偿,保障亦会随即终止。
4 保诚保留权利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检讨保费率,并相应划一调整特定风险级别的保费率,而不会向个别人士提出检讨保费率。特定风险级别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及吸烟习惯。
5 在签署计划建议书时,受保人必须最少年满30日,而供款年期根据受保人的投保年龄而定
6 若就原位癌提出第二次索偿,第二次索偿必须为指定七个器官之一,并与第一次赔偿的器官不同。第二次原位癌索偿将计算入每张保单最多三次预支赔偿之总数内。
7 若就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提出第二次索偿,有关治疗的主要冠状动脉的狭窄或阻塞位置在首次索偿时的医疗报告显示,其狭窄程度为不多于60%。第二次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索偿将计算入每张保单最多三次预支赔偿之总数内。
8 以同一受保人所有“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及免费10年危疾保障2计算。
9 倘若保单于支付癌症、心脏病发作或中风之严重疾病保障赔偿后终止,只要该严重疾病于指定时间10内符合保单所载之条款,我们仍会就该严重疾病支付严重疾病额外保障之赔偿。
10 指定时间是指:(i) 就癌症而言,由首次诊断日起计24个月内;(ii) 就心脏病发作及中风而言,由首次诊断日起计6个月内。
11 当时投保额指“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保单之最新投保额,惟不包括免费10年危疾保障2,但反映了(i)任何因行使递增保障权益而增加的投障额,及/或(ii)任何投保额之调减。
12 免费10年危疾保障2的当时投保额是指因任何调低“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的投保额而被调整后的最新保障额(如适用)。请参阅第14项以获取更多资料。
13 所有保单贷款均会被收取利息,而利息将根据由保诚全权不时厘定的息率计算。如所欠之贷款金额及利息多于保单的保证现金价值的90%减去“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预支赔偿后之金额,保单亦会随即终止。
14 递增保障权益只适用于供款年期为11年或以上的“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标准保费率保单,并须受行政指引规限。受保人当时的年龄及于本公司之最近期吸烟纪录,将会作为计算增加“挚为您”危疾终身保计划投保额所需额外保费4之基础。由递增保障权益所衍生的当时投保额11将不会作为计算免费10年危疾保障2之当时投保额。
15 若申请附加其他额外保障,须经一般核保程序及支付额外保费。
16 终期奖赏金额将按多项因素而厘定,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制于索偿、续保率及投资等方面的假设,并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派发。派发的金额并非保证,并由本公司作检讨及全权酌情厘定,而港元及美元保单所派发的金额亦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