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诚守护健康危疾加倍保有哪些不保事项

在下列情况中,我们将不会支付守护健康危疾加倍保及额外危疾定期加倍保的严重疾病保障、早期严重疾病保障或末期严重疾病额外保障:

一、该病况(包括严重病况、早期严重病况或末期严重病况)于本计划生效日期或复效之生效日期前(以较后者为准)已存在;或

二、受保人于本计划生效日期或复效之生效日期前(以较后者为准),患有任何已存在病症或者出现任何徵状或病徵,因而有可能导致或引发病况;或

三、受保人于由本计划生效日期或复效之生效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的90日内,被注册专科医生诊断已患上该病况,或出现有可能导致或引发该病况的任何病患、疾病或身体状况的徵状或病徵,惟不适用于受保人于意外发生起计90日内被诊断因该意外而导致的病况;或

四、该病况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致:

  • 1、在神志正常或失常的情况下,受保人企图自杀或蓄意自残;或
  • 2、患上后天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爱滋病相关複合症或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因输血引致的爱滋病或因职业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除外;或
  • 3、于受保人年满17岁(下次生日年龄)前已出现徵状或病徵而导致的任何先天性或遗传疾病或发育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已确诊的任何先天性或遗传疾病或发育中出现异常情况,惟本不保事项并不适用于脑动静脉畸形外科手术、早期脊髓肌肉萎缩症、儿童亨廷顿舞蹈症、中度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胆道重建手术、大理石骨病、成骨不全症、严重血友病、肌营养不良及脊髓肌肉萎缩症;或
  • 4、受保人使用的麻醉剂(但由注册医生处方使用则除外),或受保人滥用药物及/或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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