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去年12月26日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就因为“肺炎”变“感染”,意外引发保险争议,不少在此日期前买了标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的市民,却因为此日期后确诊时医院开具的证明写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结果被保险公司以“疾病”名称不同而拒绝赔偿。
只肯付保费10倍金额
本周二(7日),天津市民许先生向澎湃新闻反映,他与妻子于2022年3月购买了一份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惟夫妇去年底确诊后向保险公司申请“新冠病毒确诊津贴”时,却遭到刁难,目前尚未得到保险理赔(settlement of insurance claim)。
同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部一名工作人员回应记者查询时称,目前许的保单处于“单据收集”状态。
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要看许是否接受由双方商定理赔金额的处理方式,不同意的话,会把他的情况反馈给理赔部门。
原来在本月3日,一名理赔员对许说,他提供的证明是“新冠感染”,不是“新冠肺炎”,因此不会获得赔偿,除非许能提供新冠肺炎的诊断证明,包括肺部影像报告。几经交涉下,保险公司提出10倍申请保费的金额(并非赔偿最高金额),但被许拒绝。
报道又指,与许遭遇类似情况的人,为数不少。
律师指应照合同处理
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认为,此次更名属于政策性调整,若合同中并无关于“影像诊断”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擅自增加理赔条件,只要被保险人可以出具医疗机构的确诊证明,保险公司应当予以正常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