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條例》關鍵點
《修訂條例》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修訂了《稅收條例》的第49條有關「寬免雙重課稅及資料交換安排」的條款,廢除了「寬免雙重課稅及資料交換安排」的說法,代之以「安排:寬免雙重課稅、資料交換及其他國際稅務合作」的字眼,並在第49(1A)條之後,加入「(1AB) 可在第(1A)款所指的命令中指明的安排,包括(a)與多於一個政府訂立的安排;及(b)由中央人民政府訂立而適用於香港的安排」。
香港先鋒、國際模範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一直致力提高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活動,並積極落實世界經合組織OECD所訂立的自動交換資料和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方案。由於國際社會間交換稅務資料的範圍及網路不斷擴大,香港順勢而為,面對新的國際趨勢,必須改變以往沿用的雙邊模式實施各項新稅務標準,並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作為實施有關措施的基礎。因此,香港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提供法律框架,讓香港根據經修訂的《稅務條例》實施多邊稅務安排,因而更有效地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和BEPS方案下的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即跨國企業按經營業務的稅務管轄區列出收入、利潤和繳稅金額等資料)及自發交換稅務裁定資料。」
這次修訂稅務條例中的以雙邊模式或是根據《多邊稅收征管公約》所交換資料的涵蓋範圍基本上相同。香港政府明確指出,《修訂條例》不會改變現時適用於根據《稅務條例》處理稅務資料的高度縝密措施,以保障市民私隱和確保資料保密。同時,在《修訂條例》獲香港立法會通過後,香港政府已邀請中央政府向世界經合組織OECD交存延伸聲明,把《多邊稅收征管公約》的適用範圍延伸至香港。香港政府也將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命令,並將很快宣布《多邊稅收征管公約》在香港具有效力。該命令將根據經修訂的《稅務條例》作出,並須提交立法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
《修訂條例》亦一併就自動交換資料的部分條文作出技術修訂,令其與世界經合組織所頒布的共同彙報標準CRS相一致。該次修訂(即第5至11條)並沒有對財務機構進行盡職審查的規定作出重大改變,然而政府因應申報的金融財務機構需時調整其系統及營運模式以落實有關微調,所以指定該次條文於2019年1月1日才生效。換言之,現行自動交換資料的條文將繼續適用於金融財務機構2019年年中的申報(即涵蓋2018年的資料),而微調條文將適用於金融財務機構2010年年中的申報(即涵蓋2019年的資料)及往後時期的申報。
香港第112章《稅務條例》
該稅法條例每次大的修訂,都是香港經濟貿易在國際舞台的重要見證,每次修訂都是香港走向國際、融入世界的轉折點。
例如,1969年香港政府就修訂第112章《稅務條例》,對特定股息和利潤不計入投資利潤所得,從而極大地刺激了投資的熱情。
1989年香港政府修訂第112章《稅務條例》,特別明確了配偶妻子的定義,就在解決當時大陸內地和香港眾多兩地婚姻在稅務身份的定義,可謂具有歷史性的意義。
當然,我們最耳熟能詳的修訂第112章《稅務條例》就是在2016年6月30日,香港政府頒布《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香港從此於2017年1月1日開始,實行關於自動交換金融財務帳戶信息(AEOI)的最新國際準則。OECD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這一全球標準,成為香港用以披露非香港稅務責任個人和公司在居住國以外的金融財務資料。新的稅法修訂條例也順利於2016年6月22日獲立法院會通過後,香港成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實行CRS共同申報準則。在CRS架構下,香港的金融機構自2018年開始,每年需辨識及向香港稅務局申報海外稅務居民所持有的金融財務帳戶,提交相關資料並向相關協議當局自2018年9月開始自動交換和批量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
雙邊模式和多邊模式
國際稅收合作體系中,目前全球有約3000多個雙邊稅收協議,裡面往往都有一些稅收征管協助的條款。CRS 在實施執行操作時,認為已經簽署了雙邊協議並包含符合條件稅收征管協助條款的地區,就具備CRS下信息交換的法律基礎。世界經合組織OECD為了保護信息的私密嚴謹和減少參與國家和地區的工作強度,世界經合組織OECD認為在CRS交換中被認可的信息交換工具主要有: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MCAA)、稅收情報交換協議 (TIEA)和其他如歐盟協議(EU)等。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是由OECD從1988年推出的並在2010年重新修訂最全面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協議。新修訂的公約從2011年6月起開放簽署。從節省成本角度來講,為了實施CRS下的信息交換,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是最為有效的工具。加入了公約的國家/地區不需要再彼此簽署雙邊稅收條約或者情報交換協議,就已經可以滿足對公約簽署各方進行信息交換的國際法律框架。
但是,從操作層面來講,各個國家/地區還需要再簽訂相關的主管當局間協議(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以下簡稱「CAA」)或其他有效協議以明確具體交換什麼樣的信息、這些信息何時及怎樣被交換的。OECD為實施CRS下的信息交換提供了三個主管當局協議範本:雙邊CAA、多邊CAA和非互惠性CAA。其中,最常用的是雙邊CAA和多邊CAA。雙邊CAA主要是為了那些希望基於已有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來進行CRS下的信息交換的國家/地區而設計的。希望簽署雙邊CAA的國家需要進行雙邊主管當局的協商和簽署,工作量比較繁重。為了提高效率,目前我們看到一些國家/地區會利用簽署新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時同時將CAA也合併協商。
多邊CAA也就是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MCAA),這是OECD為那些不希望簽署許多個雙邊協議的國家/地區提供的省力辦法。不過要簽署MCAA需要加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作為CRS信息交換的法律工具,接下來只要簽署MCAA,並且向OECD提交意願交換信息的國家/地區的名單就可以了。一旦兩個國家/地區都選擇了對方為自己信息交換夥伴,那麼CRS下的信息交換法律框架就已經搭建好了。
在這裡,我用一個非常直白的例子來說明其中傳統雙邊協定和多邊稅收征管MCAA模式中CRS下稅務信息交換的差別。最近在網路和朋友圈都廣為流傳一篇文章,題目是《廣東東莞地稅局通過對外專項情報交換等措施追繳108名境外人員個人所得稅3608萬元》。這是目前中國稅務機關在稅收情報交換方面的典型案例。其實,這樣的公布案例還有《江蘇揚州地稅局通過稅收情報交換查結某個人隱瞞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合計132728.93元》等。這些案例都是中國國家稅務當局利用稅收情報交換系統有力追繳逃稅漏稅的典型。但是,部分媒體和自媒體在解讀這幾個案例的過程中,將傳統雙邊稅收協定中的情報交換和共同申報標準CRS混為一談,認為這個交換的結果就是CRS交換的威力了。其實,中國政府與國際社會在CRS涉稅信息的交換在2018年9月才開始作為世界經合組織OECD的第二批參與國進行交換。最重要的是,傳統稅收雙邊協定中是禁止使用匿名「釣魚情報」的交換的。也就是說,傳統稅收信息的交換是基於稅收當局有明確的目標標的人物或者機構進行的主動交換,而CRS涉稅信息的交換則是金融機構從過去被動參與變成主動參與的批量交換和自動交換方式。(目前,在國際稅收協定中,美國國稅局曾多次使用匿名情報取證的方法,我們在美國稱之為John Doe取證法。有關詳細介紹,我將另文說明。)
由此可見,香港這次謀求從傳統的CAA雙邊模式轉向MCAA多邊模式,將使香港更有效落實國際稅務合作的新措施,大大減低香港被列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的風險,也使得香港政府會致力儘快完成參與《多邊公約》的程序,在國際稅收信息交換中更上一個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