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拿到計劃書的時候,都會第一眼看到計劃書的首頁上方最顯眼的位置,紅色字體標註「免付保費附加契約」。由於是免費贈送的,很多客戶可能並不留意。那麼,我們今天這篇文章,就專門為大家講講在購買重疾險時,最受大陸客戶青睞的兩大「保費豁免條款」。
一、免付保費附加契約
首先,要和大家分享的,就是會出現在每一份重疾險計劃書首頁的「免付保費附加契約」。
這個附加契約是保險公司免費贈送給我們的客戶的。它的意義在於,如果客戶在這份重疾險的繳費期內(比如25年繳費期),如果出現了由於意外或疾病導致的永久或完全喪失雙眼視力,或喪失一肢及一眼視力,或者喪失雙肢,那麼,保險公司就會豁免該份保單基本保額所對應的重疾險保費。注意是僅針對重疾險保費,如果我們客戶在購買這份重疾險時,附加了任何的其他的重疾險,意外險或醫療險,這些附加險的保費是不豁免的。畢竟,這個「免付保費附加契約」的豁免對象是主險的保費。
但是,在少數例外情況下,朋友們是無法獲得這個免費的附加契約的。比如,如果客戶存在某些疾病史或者之前遭遇過勞動損傷或運動傷害,而且這些肢體損傷或疾病史某種程度上會影響到未來客戶的健康情況的話,保險公司有可能撤銷該免費的附加契約。
二、付款人保障附加契約(Payor Benefit)
第二個和大家介紹的免付保費附加條款是「付款人保障附加契約」。這個條款只出現在成年人作為保單持有人,而被保人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而且需要持有人額外購買(年交保費在幾十美金不等,定價因素與保單持有人本身的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保單供款年限都有關係)。如果是夫妻互相持有對方的保單,那麼是不能附加這種條款的。
例如,爸爸/媽媽為寶寶購買一份重疾險,那麼,繳費期通常是18或25年。在此繳費期間,持有保單的父母,一旦由於健康問題或意外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繼續供奉該重疾險保單,由於該未成年人還未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支持這張保單,那麼,如果父母在購買保單時,加上了這個「付款人保障附加契約」的話,這張保單的保費就可以申請豁免,不需要繼續繳納保費,從而避免了保單斷供的風險。
當然,這種條款也存在不能購買或不能以原價購買的情況。由於該條款的保障主體其實是保單持有人,也就是父母一方,因此,對於保單持有人的健康狀況也有和重疾險健康申報類似的要求。如果持有人的健康狀況導致該持有人本人購買重疾險的話,可能存在拒保的情況,那麼該條款的核保往往也不過關。如果持有人的健康狀況會導致他本人在購買重疾險時加價,那麼該條款的核保也會加價相等的幅度(例如25%或更高)。
舉個「親子型豁免」的例子:媽媽與小朋友各投保一份重疾險,一旦媽媽患上重大疾病,則小朋友的保單將獲得保費豁免,無需再繳納保費(相當於保險公司將繼續為這張保單繳費)。
大家一定會覺得「保費豁免」真是太有用了!因為小朋友沒有收入來源,假如媽媽因患重疾無法工作而失去收入來源,這時小朋友保險的保費能夠得到豁免,真是給家庭減輕了很大的經濟壓力。
不過,以上想法其實只是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辯證地來看這個問題:如果媽媽重疾險所獲得的賠償要遠遠多於小朋友所要繳納的保費,家庭為什麼會有經濟壓力呢?
而事實也是同樣的道理。30歲的媽媽,終身重疾保額10萬元,每年保費2000元,繳費20年;0歲的小朋友,終身重疾保額10萬元,每年保費800元,繳費20年。如果媽媽用重疾賠償所得的10萬元,來繳納小朋友每年只有800元的保費,可以說是「毫無壓力」。
「保費豁免」實際上就是一個「以保單剩餘保費為保額的定期重疾險」,這個定期重疾險的保額會隨著剩餘保費的減少而逐漸減少為0:
小朋友0歲時,剩餘保費為800元X19年=15,200元,即「保費豁免」的保額為15,200元;
小朋友1歲時,剩餘保費為800元X18年=14,400元,即「保費豁免」的保額為14,400元;
小朋友19歲時,20年繳費期已過,所有保費已繳完,剩餘保費為0,「保費豁免」永久失去價值。
對於各類「保費豁免」,其所能提供的保障是實實在在的,我們並不否認其存在的意義,只是認為目前很多朋友在選擇重疾險的時候,由於並不理解「保費豁免」的真實樣貌而誤判了其價值,將其過分誇大。
只要「保費豁免」的價格合理,是可以優先考慮含有「保費豁免」責任的重疾險,或選擇其作為主險的附加險。通常來說,保險公司在為「保費豁免」責任定價的時候,所加的盈餘(Margin)要比重疾險本身小很多,意味著這項豁免責任的性價比較高。
因此,精明的朋友要在心中對「保費豁免」的真實價值有所了解,才更容易挑選到性價比高的重疾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