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7條,香港保險公司須遵守保聯發出並由保監局認可的《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守則」)。該守則主要是有關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保險業條例》第68條規定保險公司須就其委任的保險代理人對客戶所發出的保險合約及作出與保險業務有關的交易行動負責。
《守則》主要訂明登記及註銷保險代理人的規則和程序、登記委員會處理投訴和對保險代理人採取紀律行動的權力、作為保險代理人的適當人選準則及代理合約的最低要求。www.hkinsu.com
《守則》的要點如下:
登記冊
須備存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登記冊以及他們的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附屬登記冊以供市民查閱。
向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公司須確保其代理人已向登記委員會登記,而保險代理人(並非個人)須確保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已向登記委員會登記。
所代表的保險公司
保險代理人不得代表超過四間保險公司,其中代表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可超過兩間。
所代表的保險代理人
一名保險代理人的負責人或業務代表不能成為另一名保險代理人的負責人或業務代表。
紀律程序
登記委員會有權對向其登記的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執行紀律處分。紀律行動可包括:
向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發出警誡;或暫停或終止保險代理人、其負責人或業務代表的委任;或根據登記委員會所認為適當而採取的其他行動。
登記委員會已發出指引,解釋它如何運作以及如何履行管理守則賦予它的責任。登記委員會發出的指引會收納於守則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