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香港保险安全吗?

从经济学角度上分析,所有公司都有可能倒闭,但香港保险市场有120多年的历史,从未有保险公司破产案例,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香港保险公司历久弥坚?

 

香港做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相关法规齐备、监管严格,但许多人考虑在香港投保时,仍不免希望对于保险公司的安全性能进一步了解香港特区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手段。

 

 手段之一: 授权规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可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的规定向保险业监督申请授权经营。

 

《保险公司条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组成及注册,并包括《公司条例》第XI部所适用的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公司条例》第XI部载列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有关条文。

 

《保险公司条例》第6条规定,除获授权保险公司、劳合社或获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只有符合《保险公司条例》第8(2)及8(3)条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手段之二:偿付准备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须将其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投保人士在面对保险公司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例如当其经营业绩或其资产与负债的价值出现不利波动时),出现资产不足以应付其负债的风险时,提供合理的保障。

 

手段之三:管理人员及股东的适当人选

 

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13A及13B条的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合宜和适当人选。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险业监督除考虑其他因素之外,亦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为提高此项规定的透明度,保险业监督已制定一册有关《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说明其在执行此项规定时所考虑的因素,让有关人士了解。

 

手段之四: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保险公司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安排,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作出再保险。

 

此外,申请授权的保险公司亦须符合由保险业监督发出的《授权指引》[PDF]中胪列的其他条件,以确保申请人具备足够的财力和有能力为投保人士提供足够水平的服务。保险公司在获授权后仍须继续遵守这些条件。该指引第11项列举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申请人,不论申请人是在本地或海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申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长期保险业务的公司,须同时符合该指引第12项列举的规定。如申请人属在海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则须进一步符合该指引第13项列举的规定。不过,海外申请人可以选择在香港成立一间附属公司办理申请事宜,在此情况下,该指引第13项列举的额外规定则不适用。

 

手段之五:对保险公司的干预

 

《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27至35条赋予保险业监督权力,在保险公司出现令人关注的情况时,采取适当行动,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这些行动包括:

 

限制保费收入

限制投资

规定由获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

要求进行特别的精算调查

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

保险索偿投诉局(以下简称「投诉局」)由保险业在1990年2月成立。投诉局成立了一个独立的保险索偿投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根据公平及合理的原则,在不受保单条款局限的情况下作出仲裁,为索偿人提供一个具效率及无须花费大量金钱的途径,解决就私人保单提出申索所引起的纠纷。投诉局有权就每宗个案作出最高达八十万港元赔偿的判决。

不是结束的结束语

保险行业,是社会金融行业最后的一道防火墙,所以从本身的经营策略,到政府监管,都是金融行业最稳健,最重要的一道关卡,香港的保险大多是优质保险公司,赔偿支付能力高出其他国家和地区平均水平,客户可以安心在香港购买心仪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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