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6月2日宣布,因疫情发展,所有到港前14日曾在中国或中国以外指明地区人士须接受14天强制检疫的安排予以延长。
根据《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所有到港前的14日期间曾在内地逗留人士,不分国籍和旅游文件,必须接受14天强制检疫;该规例有效期于6月7日届满后会延长至下月7日。至于到港当前14日曾在《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指明的外地国家/属地逗留的人士,不分国籍和所持旅游文件,必须接受14日强制检疫;有关规定在6月18日届满后会延长至9月18日。
不过,随着两地疫情缓和,香港欲逐步重启经济。最近一段时间来,香港政府陆续豁免了会计专业人员、建筑专业人士、科研人员及医疗人员等多类别从业人员,从内地返港后可豁免14日强制检疫。
同时,香港政府亦正与内地有关当局商讨互认新冠肺炎病毒检测结果,以豁免相关跨境人士接受强制检疫。目前,香港特区政府现时豁免了26类由内地、澳门或台湾抵达香港人士接受强制14天检疫的安排。具体豁免人士类别如下:
获得豁免的人士类别
1、跨境货车司机及必要的陪同人员
2、跨境巴士及穿梭巴士司机及必要的车务人员
3、须往返本港与内地、澳门及台湾履行其职责的机组人员
4、须履行与政府相关运作的政府官员
5、须处理有关跨境运作的政府机构及承办商人员
6、货船船员(豁免只适用于与货运业务相关的货船)
7、渔船及收鱼艇船员(包括内地过港渔工)
8、由香港特区政府社会福利署署长委托向居住于内地的香港居民提供福利支援的机构的相关人员
9、为确保各项政府工程、公营房屋工程及机场管理局工程所采用的服务或建造组件或物料的质量、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而必须在内地工作的建造业人员,而有关工作并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
10、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进行研究及/或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意见的学术专家或国际组织相关人员
11、居住于内地的上水屠房及食用牲囗进口商的职员
12、为家居检疫供应手环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机构的职员及相关人员
13、为香港供应个人防护装备、其原料或生产设备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机构、公司或组织相关人员
14、证明属居住于沙头角内地范围的香港居民类别人士
15、制造和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的人员:
a. 在内地设有厂房并且为制造和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其公司的拥有人及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
b.上述(a)段所述的公司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16、负责押运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往来澳门的保安公司职员
17、在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的人员:
a.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的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
b.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18、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50名人员
19、持《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效《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在内地提供医疗及牙医服务的香港企业的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20、与政府合作进行动物疾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兽医、兽医学者及相关专家
21、在内地提供专业服务的建造业人员:
a.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提供与建造业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企业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
b.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22、仲裁员、调解员或以当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前往内地、澳门或台湾,于相关机构*所管理的仲裁或调解程序,或法庭诉讼程序,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后从当地返港;或仲裁员、调解员或以当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从内地、澳门或台湾来港,于相关机构*所管理的仲裁或调解程序,或法庭诉讼程序,在香港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相关机构载于:https://www.doj.gov.hk/pdf/20200519_sjo1_appendix_c.pdf
23、香港的公营研发机构(即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汽车科技研发中心、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和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或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香港科技园公司(科技园公司)或数码港的租户/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户,每间最多可有兩名人员包括拥有人及/或全职雇员获豁免; 及该等人士需前往内地、澳门或台湾进行以下其中一项与研发相关的活动:
a.与位于内地、澳门或台湾的企业或机构合作而实地进行研发工作;
b.选购必要的物料或设备,以支持该合资格企业或机构在香港进行的科技研发工作;或
c.监督该合资格企业或机构位于内地、澳门或台湾的科研设施的运作
24、香港会计师公会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注册的执业单位之执业会计师、合伙人、董事或雇员,而该等人士有需要前往内地为在认可证券市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的释义)上市而有内地业务的公司进行审计工作,以协助该等公司履行规管其公司或业务的有关条例或其他规管文件下的责任
25、于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或于联交所提交申请上市的公司董事因公务往来内地及香港。公务目的需获联交所认可,对上市公司或提交申请上市公司属必要及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指明公务目的包括:
a. 由内地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举行的股东会议(包括周年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
b.由内地前往香港出席由香港交易所举行的聆讯(包括上市聆讯、纪律聆讯和覆核聆讯);及
c.往内地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东会议(包括周年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后回港
26、在内地进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
a. 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设有业务单位进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的企业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
b.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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