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公司随时有权改保单条款?

保单是什么?

其实保单属于合约的一种,对于双方都具备法律效用。保险公司提供赔偿损失的保障,而客户(即投保人)则付出保费作交换。保险公司提供合约,只要客户同意并接受,保单便生效。而一经生效的合约,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双方同意才能更改。

但为何偶尔会听到保险公司能够随时“转保单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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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公司随时有权改保单条款?

可能属于“新保单条款”?

对已生效的旧保单,保障会依据旧有的保单条款作保障。保险公司能够“转保单条款”,一般只适用于未来的新保单。如果客户要投保未来的新保单,便相当于接受“新保单条款”。

“新保单条款”通常与保单的保障期有关,一般会在短期或按年续保的保单上出现:

譬如文章提到的蓝十字保单,其保障期比较短,整份合约在旅程完结后便会无效,如想为另一旅程添加保障,届时便需再行签订一份“新合约”;至于按年续保的保单,保险公司或会在下一个保单周年改变保单的保障项目:因为这些保单的实际合约期其实是一年,按年续保相当于双方会再议定“新合约内容”。虽然保单或者有终身续保的条款,而这只代表保单不会完全终止,却不代表所有的保障内容都完全不变。

参照传统,一般保险公司在调整项目时较多时会倾向提高保障,原因是可以与时并进并且能够继续维持产品的竞争力。但如果某些项目令保险公司损失较大,保险公司也有机会在下个年度作出调整或删减,届时投保人便应再审视“新保单条款”是否合适自己了。

保险公司推出新产品取代旧有保单条款

除了短期或续期保单,终身人寿或危疾保单又如何呢?

保险公司不时会推出新产品,如某某计划的第二或第三代,新计划普遍有更好的赔偿定义或者额外的保障项目,保费也有可能不一样:如果投保人对新产品更有兴趣,保险公司或会提供转换选项给旧有计划的客户转换成新产品,转换后保单便会以“新保单条款”作保障。届时投保人可以仔细留意两份合约不同的地方,再选择较合适自己的方案。但在没有双方都确认的前提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仍要按合约精神覆行自己在保单条款的责任。

坊间有时会传闻保险公司可以私底下更改保单条款,这并非是正确的说法:如果参考关于保险投诉局(前称保险索偿投诉局)的个案,可以发现大多数指保险公司违约的投诉都是源自于对保险条款的诠译不同而引起,并非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更改保险条款。因此,投保人先要明白自己的权益与保险人是对等的,假若保险公司有真正的违约行为,投保人是绝对有权作出申诉的,这也代表保险公司不能随意凌驾合约条款。

保单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更改?

虽然保单合约不能单方面更改,但在指定的情况下,保单条款仍是可以更改的。保单一般会事先订明更改合约内容的情况及条件,譬如计划容许投保人调高垫底费或减低保障额:

例如保单容许投保人在日后随时降低保额,届时投保人只要通知保险公司,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发出“批注”确认降低保额的要求,合约内容便可以更改。(“批注”一般作补充说明,取代某些旧有保单条款,证明双方都同意更改保单条款)

如果保单没有事先订明,但投保人又有特别要求想更改合约,可能要符合一些保险公司的指定要求,譬如是投保人要再次核保才能附加保额,又或者“批注”要由特定级别的保险公司人员签署才能生效(如AIA在保单条款上列明﹕对此保单作出的任何更改(或保单条款或条件之任何豁免),除非经由我们授权之职员签署的批注作实,否则一概无效。)

因此,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现有的保单条款也可以作出更改。

总括而言,消费者在投保前应该先了解要如何诠释合约。即使遇上真正的违约行为,届时也可以就着双方确实的保单条款作抗辩。投保人千万不要误以为“保险公司大哂”,就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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