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壽險現在已經成為很多人必買的保險產品,對於很多家庭壓力很大的人士來說,定期壽險可以很好的補充,一旦自己出事身故,家庭也不用承擔很大的壓力,那麼我們應該如何選擇定期壽險呢?
1. 什麼樣的人需要購買定期壽險
由於小孩和老人都不會給家庭創造直接的經濟收入,因此小孩和老人無需購買定期壽險。有工作收入或是有貸款尚未還完的人,尤其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則應該優先為自己購買一份定期壽險,以保證自己在身故以後不會給家庭的財務狀況造成巨大影響。
2. 保障期的選擇
由於我們只有在工作時才會創造經濟收入,因此定期壽險的保障期最好能夠覆蓋我們的整個工作階段,即保障到我們退休的時刻。比如,對於一個30歲的投保人,則建議選擇30年的保障期(保障到60歲);對於一個40歲的投保人,則建議選擇20年的繳費期(同樣是保障到60歲)。
保障期選擇過短會留下風險敞口,保障期選擇過長則沒有實際需要。
3. 繳費期的選擇
我們通常建議選擇與保障期相同的繳費期,以拉長繳費期,提高初始的身故保障槓桿倍數(即保額除以每期保費數)。這個繳費期也是絕大多數定期壽險都提供的一個選項。
4. 保額的選擇(重點)
挑選定期壽險,最重要的就是要選對保額。如果所購買的保額遠遠低於所需要的保額,那麼這份定期壽險就無法有效發揮其作用。
在這裡介紹兩種計算定期壽險保額的方法,第一種是「負債法」,第二種是「身價法」。
「負債法」就是把自己所擁有的負債加起來,得出應該購買的保額。比如我有房貸500萬,車貸50萬,有一份給孩子投保的10年繳費的教育金保險,每年繳費20萬,已經繳費2年,還剩8年。那麼,把上面這些負債加起來,我總共的負債就是710萬(= 500 + 50 + 160),因此我需要給自己購買大約700萬元的定期壽險,以保證我在不幸身故之後,我的房子和車子不會被銀行收回去,我孩子的教育金保險不會斷供。
「身價法」就是把自己未來還能創造的「價值」算出來,得出所應該購買的保額。比如我今年30歲,預計會在65歲退休,每年的工資是30萬,不考慮未來工資的漲幅以及失業的可能,也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假設通貨膨脹會被工資的遞增調整所抵消),我現在的身價就是我的年薪乘以我剩餘的工作年限,即30萬乘以35年,等於1050萬。這樣,我就可以購買1050萬保額的定期壽險,來使之與我的「身價」匹配,這樣就可以保證我在不幸身故時對我家庭的財務狀況沒有太大的影響。
通常來說,「負債法」計算出來的保額較低,「身價法」計算出來的保額較高,我們可以在這兩者之間做一定的平衡,挑選一個自己認為合適的保額。
5. 關注等待期
目前市面上定期壽險對於疾病身故(或非意外身故)都設定有一個等待期,通常為90天或180天,即投保後的90天或180天內被保險人如果因為疾病身故,保險是不賠償的,只退還保費。但是對於意外身故就沒有任何的等待期限制。
等待期當然是越短越好,因此我們建議優先選擇等候期為90天的產品。
6. 關注身故賠償責任
既然定期壽險是賠償身故的保險,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定期壽險的保險責任都相同呢?並不一定。
目前市面上的定期壽險身故賠償責任的條款描述有兩種,一種是類似於人保「精心優選」的「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一種是類似於瑞泰「瑞和」的「意外身故+非意外身故」。
很明顯, 「意外身故+非意外身故」能做到所有類型的身故全覆蓋,對於投保人更加有利,而「意外身故+疾病身故」的描述就少了對「非意外、非疾病身故」的責任覆蓋。比如投保人因為賭博糾紛在外面跟人打架被打死了,這種情況在「意外身故+疾病身故」的描述下可能就拿不到保險賠償(除非公安機關能夠為投保人出具意外身故證明)。
7. 關注是否有全殘賠償責任
很多定期壽險還包含有全殘責任,通常以雙目及四肢這六個部分殘缺兩個或以上為判定標準。被保險人如果被定性為全殘,則這些包含全殘責任的定期壽險也會賠付保額。但是要注意,全殘責任並不是所有的定期壽險都有,而且全殘責任在定期壽險中的保費佔比通常有15%左右,所以大家在選擇定期壽險時一定要看清楚這個產品是否包含全殘責任,不能單純對比價格。
8. 關注除外條款
目前我國市面上的定期壽險大多都有若干條免責條款,最少的有3條,多的有7條(還有11條的)。
中信保誠「禎愛」定期壽險,就只有3條免責條款,分別是
(1)2年內自殺,
(2)投保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
和(3)故意犯罪。
而人保「精心優選」的7條中,除了上面提到的3條,還有
(4)吸食毒品,
(5)酒駕或無證駕駛,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污染等。
很明顯,除外條款越多,定期壽險所能賠償的範圍就越窄。比如我有朋友前陣子到中東旅行,我們都知道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經常會發生武裝衝突,在這種情況下,除外條款較多的定期壽險可能就無法發揮其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