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中“不可争议条款”是否就可以隐瞒病情呢?

很多香港保险代理人会刻意夸大“2年不可争议期”这个条款,有代理人会故意跟客户说:某个疾病你不需要申报,反正两年后没事的话,就可以引述不可争议这个条款而得到豁免。这是对这个条款的误解。这也是导致很多赔偿时候纠纷的最大原因。现在国内虽然也同样有这个条款,但是因为误导销售的缘故导致无法索赔也很常见。因此,大家要特别留意。

首先,已经确诊的疾病都需要申报,所谓确诊就是在正规的医院有确实的医疗记录能够显示的确诊。虽然有些疾病并不会影响到保单的核保,但是只要留下记录了,就应该申报一下,然后提供相应的报告证明。这样就万无一失。

那么,保单中的“不可争议条款”到底是怎么回事?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有专门解释:

“不可争议条款”是人寿保单中常见的条款,通常指定只要保单生效一段时期(通常为期两年),即使保险公司其后发现保单持有人及/或被保人没有披露所知范围内任何对签发保单的重要事实,如果并无欺诈成份,则保险公司不可以就保单提出争议或抗辩。

不可争议条款并不适用于任何附加契约,因此所有附加契约均不受这两年“并非欺诈”期的限制,如果没有披露的资料对签发保险合约至关重要,则无论保险合约缮发多久,保险公司都可以提出争议。

这个条款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书里面都会有。有几个要点要注意:

1. 不包含附加契约——主要就是住院附加险和意外附加险。住院赔偿是赔偿纠纷的主要战场,而不可争议这点主要牵涉的就是有严重的隐瞒病情的情况存在。而保险公司对于任何附加契约的隐瞒是有理由不作出任何赔偿的。

2. 保单生效期必须是2年以上,之后才发生的纠纷。

3. 无欺诈成分。这点其实就真的看保险公司有没有办法证实确实存在欺诈可能。

一般提供欺诈的证明,无非就是确凿的医疗记录等。若是无法找到能够证明受保人的欺诈行为,“不可争议条款”就会帮到受保人。其实这个条款在这方面非常有帮助。因为的确有很多疾病是投保人在申请时候不知情的——哪怕是一些很严重的疾病,直到后期晚期才会被发现。若是没有这个条款,投保人将很难解释自己是否在投保时是完全健康的——因为确实没有必要为了投保而去做一个全面的体检。

但反过来说,若是确实有明确的医疗记录甚至还在治疗中,却选择不申报,那么即使在保单生效2年之后,保险公司依然可能找到医疗记录作为证据而认为投保人是“欺诈行为”,而这时“不可争议条款”则不会站在投保人这边了。

总而言之,香港保险从条款上确实做到了人性化处理,并且以白纸黑字的形式来保障了诚信的投保人。而大家也千万不要因为误解这个条款,而隐瞒某些重要的疾病信息,最终导致赔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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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内地人可以购买香港的保险,但需要亲自赴港签署保单,这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规定。此外,内地投保人购买的主要险种包括储蓄型保险、重疾险、寿险和医疗保险。内地人购买香港保险的主要优势在于产品种类多样、保费相对较低且具有全球医疗保障。
香港保险产品的保单受香港法律保护,不适用于内地的法律制度。如果发生纠纷,通常需要依据香港的保险条例处理​。
香港储蓄型保险因收益率较高和税务优惠政策,通常被认为是较好的理财工具,尤其适合长期储蓄。但需考虑汇率和跨境操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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