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險監管處近日對香港主要保險機構都下發了相關文件,要求從9月1日起,內地客戶投保香港保險需要額外簽署一份「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重要資料聲明書」,當中對銷售過程、保單紅利、匯率等風險進行定義並提醒,並要求中介機構在向內地客戶銷售時需逐一向消費者解釋說明清楚,避免銷售誤導的發生。值得注意的是,當中明確規定,整個保單銷售過程必須在香港境內進行,若在內地進行銷售行為,不受香港法規監管,也可能違反內地法規。
銷售過程必須在香港進行 中介宣傳的回報、紅利並不保證(以保險公司為準)
記者從上述「聲明書」中看到,根據規定,保單的整個銷售過程必須在香港境內進行,所有投保文件必須在香港境內簽署。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在內地進行的有關保單的銷售行為,不受香港法規監管,所以內地投保人一定要保存好相關文件,包括香港入境記錄以及銷售時所獲取的資料,「一旦日後發現保單銷售的陳述或文件具有誤導性,又或有關中介人曾經做出不正確或誤導性的陳述或保證,而其銷售行為並非在香港進行,例如在內地舉辦的香港產品說明會或以即時通訊或社交媒體應用程式向內地客戶推廣香港保險產品等行為,香港的監管機構未必能就相關投訴作出調查,而上述行為也可能違反內地法規。」
此外,該「聲明書」中還列名,向內地客戶直接銷售保單的人士必須是在香港登記的保險中介人,如果是其他人有銷售保單行為,當中可能存在銷售誤導的風險,關於產品資料以及退保說明文件當中所提到的保險回報率以及紅利,除非明確註明,否則宣傳的收益並不保證,將來實際取得的金額可能較預期更低或者更高。
需要注意的是,中介人不應直接或通過第三方用回佣或者返佣的形式誘使客戶投保,這可能會被認為是違規行為,保險公司也不會確認任何回佣或者返佣的協議。尤其對於資金來源核實方面,應香港法律及保險公司核保要求,保險公司有責任及需要對保單的資金來源進行核實,包括在需要時或較高風險的情況下要求投保人提供合法資金來源證明,以及與保單保額相匹配的合法收入證明,就可疑個案或因應香港執法機構的要求,保險公司可在無須取得保單持有人的同意下,向有關機構轉交相關資料。
上述政策將從9月1日起正式實施,若內地的投保客戶在投保主險後有簽署上述聲明書,則其在購買主險的附加險或者投連險的額外投資時則不需要再簽署一次聲明書,若投保人不止投保一份保單,保險公司可選擇讓消費者每投保一次簽署一次聲明書,或在一份聲明書上列明所有購買的保險產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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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聲明書是保障內地人在香港購買香港的,只要合理合法,就沒什麼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