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提到香港保險裡面的重疾險,很多人就會想到兩年不可抗辯這個詞,那麼今天就給大家說說這個詞,到底包含著什麼。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總結來說有三點:
一、.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
也就說投保人在投保的時候應當履行最高誠信的義務告知保險公司自己的身體狀況。
二、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合同成立2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拒賠。
這裡分兩種情況:故意未告知,不退保費;因過失未告知,返還保費。
三、合同成立2年後,不管有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出險之後,應當賠償。
在這個條款的保護下,大部分未如實告知,都可以得到保險公司賠償。但是,請注意轉折,並不是所有帶病投保,熬過兩年就萬事大吉了。如果故意欺瞞,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也未必起作用。
翻閱了最近幾年的很多案例,有兩種情況不賠:
1、投保前已經患了重疾,兩年後,申請理賠
這種情況,騙保痕迹太明顯了,法律不可能縱容大家騙保。另外,現在保險公司也很聰明,條款上基本都加了初次確診的定義。就是說,保險合同生效後,首次確診為重疾,才滿足理賠條件。所以,如果已經患了癌症等重疾,即便已經康復,也不要去冒險投保了。
2、保前未如實告知,兩年內發生重疾,拖到兩年後再理賠。
合同約定:出險之後,被保人須在一定時間內報案,告知保險公司。故意拖到兩年後申請理賠,一般法院也不會支持理賠。
不過,如果投保前,被保人未如實告知醫療記錄A,患了重疾B申請理賠。
A和之間能證明沒有醫學上發病的相關性,也有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的案例。
的來說:只要保險公司查到,你投保時未如實告知。他們基本上都不會乖乖理賠,一般都需要鬧到法庭,才會有結果。所以,還是建議大家:首先履行自己如實告知的義務,不要冒險帶病投保。生病本就是一件很煩的事,還要鬧到法院,搞得一地雞毛,影響心情。不過,如果確實不是你的鍋,那就一定要起訴,起訴,起訴。不自己去找事兒,但遇到事兒,咱也別怕!如果不是自己本意騙保,被代理人忽悠帶病投保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