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投保人的权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两年不可异议条款”。可能又有人问:什么是两年不可异议条款?详见:疑问:什么是“不可争议”条款?。
中国内地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如下: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香港法例《保险业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如下:
保险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宣布生效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作废”。
不过,在香港地区,任何以“欺诈”方式投保的行为,违反香港法律。而香港法律的地位高于单一的条例。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可以举证投保人存在欺诈投保的行为,任何时候都可以宣布保单无效。
所以:
“带病投保”会给保单的有效性及理赔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是损保险公司又不利己的行为,可能有明显的欺诈成分,请谨慎为之。
大家都知道,现在社会节奏快,且生活压力大,不少人都处于“亚健康状态”,身体不可能100%健康。在这种情况之下买保险,就有了“健康申报”的问题。
但是请记住:宁愿拒保,不要拒赔。
不会有任何条款会保证你在带病投保的情况之下会得到理赔。任何人,包括保险业务员的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只有经过保险公司书面确认的结果才有法律效应。
在中国内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如下: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过往案例分析,小结如下:
- 身故赔偿:不可抗辩条款完全适用;
- 重疾及医疗赔偿:如果发生两年后经调查发现带病投保,而所理赔的疾病与之前病况有直接关联,则投保人涉嫌欺诈,拒赔可能性相当高;如果所理赔的疾病与之前病况并无直接关联,则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根据不可抗辩条款进行理赔。
这其中,重疾理赔下的“所理赔的疾病与之前病况并无直接关联”这一认定,又足够大家思考了。何谓“无直接关联”?到时候又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而在香港地区,一般判断标准如下:
- 身故赔偿:不可抗辩条款完全适用;
- 重疾及医疗赔偿:不可抗辩条款完全不适用;保险公司任何时候都有权调查和举证投保人存在的欺诈行为而宣布保单无效。
所以,为了避免上述麻烦,在投保时履行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不是更好?但是香港保险投保,并不是所有的都需要告知,就像有些人说的,连普通感冒都要告知,这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