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2018年起银行卡境外提现金额不超10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外管局:2018年起银行卡境外提现金额不超10万!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科技进步,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监测发现,一些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3、《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4、《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5、《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7、个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

答: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还有哪些建议?

答: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洗钱风险高企,银行卡境外取现再也不能任性了!外管局2017年最后时点发布汇发【2017】29号文,再2018年春节境外旅游、购物的高峰期到来之前,对境外提取现金出手了。

一、个人名下所有银行卡(包括借记卡、贷记卡、信用卡、信用卡附属卡),每一个自然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全部加起来的境外(含港澳台)提取现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个人银行卡(人民币+外币卡)境外每日每卡提取现金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

此前的监管要求是2016年1月1日,外管局发文要求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每卡每年累计不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限额将被列入黑名单。所以此前银行按照卡进行控制,没有按照人进行控制,此次将一个人所有卡加总,防止一人多卡规避10万额度的限制。

外管局的监控管理机制是通过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每日向银行采集数据,再进行加总,事后统计每个人所有银行卡的境外提现记录,判断哪些人超额度,从而纳入超限名单。再将这个名单发送到每家发卡行,由发卡行后续对这些个人境外提现进行限制。总体上存在一定滞后性,而且流程上银行可能存在大量的手工操作。

二、如发现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现超过年度10万元总额的,本年+次年被禁止境外提取现金。这意味着是延时控制进行后续处罚,而不是通过实时系统控制。

对个人影响:对个人,要做到不犯糊涂误超额度,新规2018年1月1日起就实施,由于不会通过系统直接拦截超额度的交易(延时控制而非实时控制),意味着个人境外提现需要自己把控好额度,避免不小心超额度后被列入黑名单。以后境外提现需要小本本记录好。。。同时,也要小心卡被盗刷的情况。

而且个人不要装糊涂,明知故犯出借额度,被列入黑名单后果很严重。

对银行影响:一是新规还剩一天就开始执行,银行仅仅剩一天通知所有个人客户,特别是元旦期间已经再外浪的vip客户们。二是又要改造系统,4月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完成前需要根据外管局当天更新的名单只能手工控制?

三、更加严格的管理口径之后,个人如确需要更多境外用现金需求,只能境内购汇提现携带出境。

根据当前的现金提现的要求,超过5000元需要银行开局携带证,超过1万需要去外管局开局携带证。外管局开局需要很强的理由,一般不会轻易开携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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