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監局(IA)與金管局(HKMA)近日發布聯合通函,明確要求所有具有儲蓄功能的保險產品,必須在產品名稱中包含「保險」字眼,無論在銷售指南或其他宣傳資料中是否使用「儲蓄」或類似描述。該要求將於明年1月起適用於新推出產品,而現有仍計劃在2027年1月或以後繼續銷售的產品,也必須自2027年1月起符合相關規定。

通函指出,監管機構注意到部分現行儲蓄型保險產品,因未清晰標示為保險,可能導致潛在客戶誤以為是銀行存款,從而引發投訴。為確保儲蓄型保險產品的性質清晰、信息準確,監管機構要求保險公司在所有保單文件、銷售資料及與客戶的溝通中作出相應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相連壽險(ILAS)及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QDAP)由於其性質已被廣泛認知為保險產品,因此暫時豁免此項命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