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监管机构5月初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消息指出,按香港金管局之后向银行提供相关的指引理解,内地投资者可在当地银行见证下,于香港银行开立“南向通”的投资户口,不需要亲自来港开户;只有港人透过“北向通”投资内地理财产品,仍须亲自北上开户。而内地客户借“南向通”投资,只可购买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外币存款、基金及债券,不能投资结构性存款。

根据5月出台的《意见稿》所述,若内地投资者要在港澳代理销售银行新开立“南向通”投资户口,合作银行可提供“南向通”开户见证服务,但未知有否其他附带条件,须亲身来港处理。至于内地代销银行可按现行规定,为港澳投资者新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用作“北向通”投资,不过,没有披露港人是否可在港透过见证开户。
理财通:暂限买卖中低风险产品
消息透露,按照金管局的指引理解,内地客户的确可透过当地银行见证下开户,毋须亲自来港;然而,若港人欲借“北向通”新开立户口,则仍要亲身前往内地办理,未悉具体原因,可能因本港目前可提供见证开户的银行不多。除非《意见稿》最后作出修订或附加额外条件,否则将按有关模式运作。
“南向通”可投资的产品范围,《意见稿》重申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未有披露具体细节。据悉,“南向通”拟只限投资于中低风险的产品,如外币存款、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及在香港注册的基金,还有适宜零售投资者的债券,但不包括结构性存款与债券,如有可换股成份的债券,可投资的债券种类则要视乎发行人的风险程度。
理财通:只可拥有一个投资账户
《意见稿》又提到,港澳银行要与内地同业合作,“理财通”投资者须开立汇款户口及投资户口,例如本港A银行与内地B银行“一挂一”,从“北向通”的角度,香港银行为汇款银行,内地银行属代销银行,相反亦然。惟《意见稿》未有明确指银行是否可建立多个“一挂一”的安排。消息所得,中港银行将可与多家银行分别建立多个“一挂一”,即本港A银行可分别与内地B银行和C银行共同合作,反之亦然。
值得留意是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只可拥有一个投资账户,例如“北向通”投资者在港A银行设立汇款户口,投资内地B银行代销的产品,若发现内地C银行的产品吸引而有意买入,则要先把B银行的投资全部赎回,同时所有资金要汇返,解除汇款户口与投资户口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才可投资另一家代销银行的理财产品。
消息人士又强调,除非监管当局就《意见稿》相关项目作最后修订,否则“理财通”将按上述的细则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