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受贿案宣判获刑11年罚金150万

6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受贿案公开宣判。

法院对被告人项俊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项俊波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项俊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项俊波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贷款业务办理、资质审批、安排工作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62万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项俊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项俊波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项俊波2017年4月9日落马,9月被开除中共党籍及公职(双开)。在双开通报中,项俊波被批「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为谋取个人政治利益,滥用审批权和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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