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Undefined array key 3 in /www/wwwroot/www.hkinsu.com/wp-content/plugins/wpchinese-switcher-main/wpchinese-switcher.php on line 777
香港保險:保單和婚姻在保險中的角色 - 香港保險資訊網

香港保險:保單和婚姻在保險中的角色

這幾天在進一步梳理團隊的培訓框架,希望可以圍繞香港保險為團隊成員,尤其是新人,提供一個兼顧保險實務,保險法,金融知識,營銷傳播,產品培訓的系統。其中涉及到香港保險法的梳理中,我大概的梳理了一些我們常見的概念,比如最大誠信原則,兩年不可抗辯,Domicile的認定,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避稅避債」, CRS & FATCA等概念,之前也專門撰文寫過一些我的見解。

今天的文章內容更多的是關於保單和婚姻的方面的關係,如下圖所示,我以保險和Family Law為核心,列舉了一些我認為的重點。我在review這部的內容時,也給自己提出了一系列的問題。比如:1)同居的兩個人(或者同性戀「夫婦」),雖然沒有領結婚證,但是他們具備可保利益么?2)離婚後的保單如何分割?3)離婚後的可保利益是否存在?離婚後的受益人如果不修改,是否還具備受益人的權利?

1 2

當然這篇文章,更多的還是站在香港保險的視角來出發。

1)同居的兩個人,雖然沒有領結婚證,但是他們具備可保利益么?

雖然我們的這篇文章並不打算詳細解釋可保利益,但是作為保險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可保利益的運用無處不在。在《Family Law 7th edition》(Jonathan Herring)一書中,專門有一個章節,討論關於未婚同居(Cohabitation)的一系列法案。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同居的男女雙方是享有一定權利的(類比合法婚姻的夫妻),但是大部分的情況下,同居的雙方所享有的權利與合法夫妻享有的權利不太一樣。那麼涉及到投保的可保利益,假如兩個人同居在一起,但是並沒有結婚,他們是否就一定不具備可保利益呢?答案是否定的。

這裡我們可以做兩個衍生,一種是正式婚姻前的同居,我們姑且稱之為未婚夫/未婚妻(Fiance/Fiancée),另外一種是同性「夫婦」同居(civil partners)。針對第一種情況,我們無數次的實踐可以非常的確定,未婚夫和未婚妻是享有可保利益的。對於第二種情況,雖然香港曾一度不承認這類型的事實婚姻,但是可以結合2004年英國的判例Ghaidan v Godin-Mendoza和2018年香港的判例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分別引用英國Family Law Act 1996, part III, Human Rights Act 1998,Part I的第8條和第14條。我們也可以明確的說,即便是同性「夫婦」,他們長期同居在一起,已經「living together a husband and wife」,這樣的情況下,他們彼此之間肯定是具備可保利益的。

關於QT案例裡面的同性戀人群和已婚的異性夫婦的區別,可以參考下面的討論:

2 1

2)離婚後的保單如何分割?

涉及到離婚後的保單分割,我們需要具體考慮這麼兩個方面。1)這個保單是否是消費性的保單,有無現金價值?2)這個保單的持有人,供款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分別是誰?

假如這個保單是沒有現金價值的消費性保單,就無現金價值可以分割。那麼受益人的指定就會成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這裡我們介紹一個案例,一個非常有爭議的案例,Moore v. Sweet,我自己也是閱讀了好幾次,其中不同的法官對此持有不同的看法。事情的大概經過如下:

Ms. Moore was named as beneficiary of the Policy during her marriage to Mr. Moore, and all Policy premiums were paid out of an account held in their joint names. After their separation, Mr. Moore moved in with Ms. Sweet, with whom he lived until his death. During that time, Ms. Moore continued to pay the Policy premiums in accordance with an oral agreement between her and Mr. Moore that she would remain the beneficiary of the Policy. Despite this agreement, Mr. Moore revoked the designation of Ms. Moore and irrevocably designated Ms. Sweet as beneficiary under the Policy.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Ms. Moore和Mr. Moore已經分手,但是他們曾經達成過口頭協議,Ms. Moore用共同賬戶繳費,受益人仍然寫自己。不過Mr. Moore在去世前已經將保單的受益人不可撤銷的指定為Mrs. Sweet,且並無告知Ms. Moore. 最後Ms. Moore以構成信託(constructive trust)和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為申訴點切入,要求獲得Mr. Moore的死亡賠償。最終在布萊爾法官的堅持下,Ms. Moore的上訴被否決了。最後Ms. Moore只獲得了已繳保費(分手後)的本金和利息,其餘的保險金賠償仍然指定賠給Mrs. Sweet.雖然我個人認為,在Ms. Moore和Mr. Moore達成口頭協議的情況下,Mr. Moore就不應該在違反承諾做受益人的變更了,因為這樣,確實可以構成不當得利的司法解釋。但是考量到Mrs. Sweet身患殘疾,在實際的判例中,法官需要兼顧:1)public policy;2)whether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the parties。雖然這個案例Ms. Moore輸了,但是構成信託的賠償仍然得到了實踐。Ms. Moore獲得了已繳保費(分手後)的本金和利息。當然我們在判斷前妻/前夫是否具備constructive trust,也需要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 1)雙方是否有達成口頭或者書面的協議?如果有,申訴者是否依賴這份協議?如果有,那麼該申訴者具備constructive trust。
  • 2)雙方是否有達成口頭或者書面的協議?如果沒有,該申訴者是否有持續直接的供款?如果有,那麼申訴者是否依賴這份協議?如果有,那麼該申訴者具備constructive trust。
  • 3)其他情況,該申訴者都不具備constructive trust。

如果是有現金價值的保單,我認為會更複雜一些,當然也可以引用我們上一段落提到的constructive trust的概念。但是除了以下兩種情況,其他的情境下,夫妻雙方都是需要根據貢獻度,共享保單權益的。這裡也要強調一下,香港地區的Family Law並無規定夫妻的財產平分,但是會強調貢獻度(contribution),公平(fair) 以及合理( reasonable).

  • 1)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保單是自己或自己父母出資購買的,配偶並無constructive trust
  • 2)父母出資購買,作為保單持有人,指定自己作為受益人。

3)離婚後的可保利益是否存在?離婚後的受益人如果不修改,是否還具備受益人的權利?

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來看一下國內的保險法規定,其中的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對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較細緻的闡釋。並沒有明確規定受益人跟被保險人的生命具備可保利益。

3

但是根據最高司法解釋三的第9條中的第2點和第3點,我們可以看到:

第九條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可以明確得出這樣的結論,在國內即便前妻被指定為受益人,離婚以後雙方的身份關係發生了變化,那麼保單的受益人仍然被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理賠的時候,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

說完了國內的情況,我們再看一下香港的要求,首先《香港保險條例》 64B中只是有規定投保階段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生命具備可保利益(同時這裡強調了下注合同的無效):

不得在無權益的情況下訂立保險合約
(1)(a)如將要訂立的保險合約是為某人的使用或利益,或為某人而訂立的,而該某人並無權益,則不得就任何人的人壽或就其他事故訂立保險合約;或
(b)不得以打賭或博彩形式而就任何人的人壽或就其他事故訂立保險合約。
(2)在違反第(1)款的情況下訂立的保險合約由於該違反而屬無效。

另外根據《Insurance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Thomson‧Sweet & Maxwell Asia)一書的論證,我們可以得知,可保利益只需在投保合約成立前有效即可,保單成立以後,即便沒有可保利益,對保單的有效性並沒有太大的影響。當然這裡的有效性更多的是指在理賠前:

「Insurable interest needs only to exist at the inception of the policy, it would not be relevant if an interest cease to exist after the policy has come to effect.」

但是如果結合普通法系的案例,比如1894的Cheeves v. Anders,我們就可以明白受益人在領取賠償金的時候,也是需要具備可保利益的。我剛才提及的這個案例,是在1894年明確提出關於人壽保單的受益人必須和被保險人(insured)的生命具備一定的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這個準則可以看作是由兩部分構成:

1) no one should have a financial inducement to take the life of another; and
2)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for the benefit of one without an insurable interest is a wagering contract. (下注合同其實可以看作是賭博,理論上是作廢無效的void,但是美國等一些國家,是可以通過保單貼現(life settlement)來實現保單權益的轉讓,但是因為保單貼現爭議極大,可能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所以香港地區官方並不允許這樣的操作).

4

 

1998年的案例Tamez v. Certain Underwriters at Lloyd』s, London International Acc. Facilities,進一步明確了當地現有的法令並未能夠消除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生命具備的可保利益的司法要求: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statute does not eliminate the judicial requirement of a beneficiary』s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insured』s life.

如果保險公司稀里糊塗的把賠償金賠給了前妻(雖然曾是受益人,但是並不具備可保利益),那麼該怎麼處理呢?這裡我們參考另外一個知名的案例STILLWAGONER v. TRAVELERS INSURANCE COMPANY

…an insurer that knows of an adverse claim but pays the proceeds to someone without an insurable interest may be liable to the proper beneficiary or to the insured』s estate for the full amount of the benefits.

綜上,我們可以明確的得知,雖然香港地區並無法例要求受益人必須也具備可保利益,但是根據過往的判例來看,受益人需要對受保人的生命具備可保利益。假如夫妻兩個離婚,前妻即便是作為受益人,也不具備可保利益。即便保險公司沒有驗證的情況下,將理賠款項給到了前妻,被保險人的現任妻子仍然有權利向前妻索要這筆賠償金。所以離婚之後,如果沒有及時的變更受益人,很可能會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香港保險資訊網累計為500萬訪客提供香港保險最新資訊,專業香港保險從者為您提供一站式香港保險投保和售後服務。
是的,內地人可以購買香港的保險,但需要親自赴港簽署保單,這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規定。此外,內地投保人購買的主要險種包括儲蓄型保險、重疾險、壽險和醫療保險。內地人購買香港保險的主要優勢在於產品種類多樣、保費相對較低且具有全球醫療保障。
香港保險產品的保單受香港法律保護,不適用於內地的法律制度。如果發生糾紛,通常需要依據香港的保險條例處理​。
香港儲蓄型保險因收益率較高和稅務優惠政策,通常被認為是較好的理財工具,尤其適合長期儲蓄。但需考慮匯率和跨境操作等因素​。

(1)
上一篇 2020-02-23
下一篇 2020-03-14

更多相關內容

  • 香港保險:香港保單中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怎麼區別?

    在成功購買香港保險後,投保人都會收到香港保險公司寄出的保單,保險保單最為有價憑證,是有極大地現金價值的,需要投保人妥善保管。在投保時,對於保單中身故受益人一欄,很多投保人都不知道該指定還是法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香港保單中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

    2017-03-20
    62.1K
  • 香港保險-沒有錯買的保單

    億萬富翁=最危險的職業? 在一次客戶分享會上,艾先生,一位曾迅速發家的千萬富翁一夜之間財富盡失,直到第二次創業,身價億萬。他簡單而沉重的故事,給企業家活生生的警示。上帝在關上一扇門的同時,也會給他推開一扇窗。這些年,艾先生認識最深的是保險,…

    2016-04-23
    23.7K
  • 談談那些被我取消香港保單申請的人(轉載自互聯網)

    一個人投保,代理人有權利取消他/她的申請嗎? 有。 需要什麼程序? 向公司提出取消申請,並詳細撰寫取消申請的原因,公司審批後,申請可以由代理人單方面取消。 代理人會無緣無故取消投保人的申請嗎? 不會,擁有專業道德的代理人並不會隨意取消投保申…

    2018-05-25
    33.3K
  • 香港保險理賠的難點在哪?

    最近很多客戶給我發了一個成都客戶的經歷,在Zine上,這位成都的客戶痛陳香港保險的各種問題,具體的細節如下圖所示,我這裡先羅列幾點:遞交了成都第一附屬醫院(三甲醫院)的的診斷材料,但是被保險公司拒絕,認為該醫院不符合要求 第二次補交材料以後…

    2016-09-09
    32.6K
  • 已經購買香港保險 別急著退保

    對於投保人來說,投保是一個複雜的決策過程,所以在購買保險時候,要謹慎考慮自己的繳費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否則一旦退保,拿回來的現金價值就很少了。如何在急用錢的情況下,為你爭取最大利益。 第一招:保單質押貸款 在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範圍內,投保人可以…

    2016-08-08
    37.2K
  • 香港保單從7月1日起最高分紅保單利率設定6.5%

    近年來,內地利率的下調和人民幣波動吸引了大量內地訪客赴港購買多幣種保單。今年前三季度,內地訪客所貢獻的個人新單總保費佔比達到27%,接近三分之一。然而,市場需求的快速增長也帶來了不少違法和不當銷售行為。 近日,保監局執行董事(長期業務)呂愈…

    2025-02-19
    24.6K
  • 香港保單你看的明白嗎?香港保單名詞解釋

    一份保單拿回來了,翻來覆去卻看不明白,那種感覺就像是買了一大堆進口化妝品,卻搞不清楚哪個是日霜哪個是夜霜哪個是眼霜一樣,那種感覺……簡直要崩潰!會不會被騙?我們帶你一起來學學保險的基本名詞吧~ 投保人 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負有繳付保險費義…

    2016-07-03
    35.0K
  • 香港保險避稅避債的詳細解釋

    香港保險產品作為成熟的國際化產品,另一個吸引客戶,尤其是高凈值客戶的原因可能不僅僅是其健全的保障和較高的分紅,而是作為一種穩妥的資產轉移媒介,其具備法律所承認的避稅避債合法性。 舉了一個例子:「一家上市公司老闆在購買了一份高額保險,受益人是…

    2017-02-27
    26.1K
  • 利用香港保單物業 逆市自製現金流

    經濟不景、新冠肺炎「雙重逆風」下,不只是銀行家才需要做好風險防控,退休人士亦必須加強風險防禦能力,確保退休後不缺現金流,透過保單、物業逆按揭自製現金流,似乎是不二之選。 對退休人士來說,首要考慮是管控投資風險,必須逐步為投資組合去槓桿,轉投…

    2020-07-03
    33.7K
  • 香港保險:理賠無須赴港

    內地客戶購買香港保險售後服務有那些?理賠方式是怎麼樣的? 在香港合法投保,客戶將來的售後和理賠服務均不需要到香港保險公司辦理。香港保險業實行代理制度,每個客戶終身都有一個保險代理專人服務。 如有需要,客戶可以選擇兩種理賠方式: 1、客戶直接…

    香港保險理賠 2016-09-06
    31.4K
香港保險投保限時優惠,最高可獲得首年30%保費回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