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友邦(AIA)重疾险计划-加裕倍安保(加强版)权益条款解读

权益条文

持有人 持有人是唯一一位有权行使我们就保单所提供之任何权利或权益的人士。

更改拥有权 于此保单有效期间,您可不需取得任何受益人或信托人的同意,使用本公司的指定表格以书面通知我们更改保单之拥有权。 惟此保单拥有权之任何更改,须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dinance)规定的客户尽职审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及其他适用之要求 及指引,并经由我们签发之批注作实后,有关之更改方为有效。我们无需为已收讫但仍待签发批注之通知书负责。

若果当持有人身故时:

  • (a) 受保人已年满十八(18)岁或以上,而并无指定之第二持有人,则受保人将成为此保单的持有人。
  • (b) 受保人已年满十八(18)岁或以上,并有指定之第二持有人,则受保人将成为此保单的持有人。
  • (c) 受保人未满十八(18)岁,并有指定之第二持有人,则第二持有人将成为此保单的持有人。
  • (d) 受保人未满十八(18)岁,而并无指定之第二持有人,则持有人的遗产继承人将成为此保单的持有人。

支付赔偿

于受保人在生期间,若持有人仍然在生,我们会将保单内所有需支付的利益支付予持有人。

若受保人身故,除在适用之法律中规定外,我们会将按此保单需支付的任何身故赔偿支付予受益人。若于受保人身故时没有 任何受益人在生,而持有人仍然尚存,我们会将该身故赔偿及所有其他利益(如有)支付予持有人,否则会给予持有人的遗 产继承人。

更改受益人

于您的保单有效期间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您可使用本公司的指定表格以书面通知我们更改保单之受益人,惟若在此之前 已另有指示注明者则除外。受益人之更改必须符合以下所述,方为有效:

  • (a) 该更改由我们的办事处以书面确实;
  • (b) 您和受保人两人于该书面确实日期当日仍然在生;及
  • (c) 该更改由我们发出的批注作实。

对于任何我们已收讫但仍待签发批注予以作实的更改受益人通知书,我们概无任何责任。

完全解除责任

受保人身故时,保单内所有需支付的身故赔偿将支付予受益人或保单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之代理人(如适用)),就前述 之任何该支付赔偿,将视为本公司已妥为履行保单所有身故赔偿的索偿之责任。

转让保单

在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dinance)规定的客户尽职审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及其他适用的基本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指引下,您可 以本公司的指定表格或其他符合我们要求的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将您在此保单内的权益转让。有关转让通知必须由我们签发 书面收据作实,否则我们将视为未获悉有关转让。对于持有人对此保单作出的任何转让,我们并无任何责任确认其有效性或 合法性。

不设第三者权益

任何非此保单的一方之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受保人或受益人)无权执行此保单内的任何条款。

保单终止

此保单将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以较先者为准)终止: (a) 受保人身故; (b) 保单退保; (c) 当所拣选的是基本保单内既有现金价值条文中的选择3而当中所述的保障年期完结时; (d) 保单于宽限期过后失效;或 (e) 当未偿还的保单欠款金额超过现金价值。

当您的保单终止时,所有附加契约(如有)的保障亦同时终止。

除另外注明外,保单的终止将不会影响终止前的索偿申请或可得利益。

1.网站标题:香港保险资讯网

2.文章标题:香港友邦(AIA)重疾险计划-加裕倍安保(加强版)权益条款解读

3.香港储蓄分红险、香港重疾险、香港高端医疗保险、香港理财、香港保险续保、香港银行开户、香港孤儿保单等方面的问题,请联系我们。

(0)
上一篇 2017-10-07
下一篇 2017-10-07

更多相关内容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您不能复制此页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