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友邦(AIA)加裕倍安保(加强版)重疾险条款解读(2)

接着上一篇介绍香港友邦(AIA)加裕倍安保(加强版)重疾险条款解读继续说。

花红条文

您的基本保单乃是一份分红保单,此基本保单可分享本公司不时厘定在相关产品组别的分红保单中的可分盈余(如有)。

特级花红

特级花红乃属保单可额外获享本公司的可分盈余(如有)的享有权,惟我们对此有绝对的酌情权作出决定,并且届时基本保 单必须仍然有效。因此,特级花红并不是永久附加于此保单,而有关金额可能在本公司其后公布时增加或减少。

特级花红可于下列情况下支付:

  • (a) 当受保人在第五(5)个保单周年日当日或之后身故;
  • (b) 当保单在第五(5)个保单周年日当日或之后退保;或
  • (c) 当有关疾病、状况或手术在第五(5)个保单周年日当日或之后发生以致需支付任何一次过预支保额或限制预支保额。

特级花红之金额可能会按上述情况之性质而改变,而特级花红就退保之金额可能会较其他情况下之金额较少。

花红条文终止

当所支付之任何一次过预支保额/限制预支保额导致保单所支付此等款项的总额,达到原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一百(100%), 则花红条文将终止。

利益条文

1. 身故赔偿

若受保人于保单有效期间身故,我们将根据一般条文支付如内文所定义之现时基本保额任何特级花红作为身故赔偿。可 支付的身故赔偿将会因保单欠款(如有)而减少。

2. 危疾赔偿

于此保单有效期间,若受保人:(1)被诊断罹患任何一项危疾;或(2)接受任何一项受保手术,我们将根据此内文列明的条 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 6(b) 及第 6(e)条,提供下列利益:

2.1 危疾一次过预支保额

于此保单有效期间,若受保人被诊断罹患任何一项危疾或接受任何一项受保手术(须作手术之脑动脉瘤除外)后仍 然生存,我们将在根据索偿程序收讫有关该危疾或手术的应有证明后支付一次过预支保额,金额相等于随附之危疾赔偿一览表内列明的原有基本保额的百分比扣除已支付的任何限制预支保额。我们就危疾的赔偿责任只限支付 一次过预支保额一(1)次,并在支付一次过预支保额后终止。

2.2 危疾限制预支保额

于此保单有效期间,若受保人就须作手术之脑动脉瘤接受手术后仍然生存,我们在收讫有关的应有证明后,将支付 限制预支保额,金额相等于随附之危疾赔偿一览表内列明的原有基本保额的百分比。我们就须作手术之脑动脉瘤 的手术的赔偿责任只限于支付限制预支保额一(1)次,并在支付限制预支保额后终止。

3. 早期危疾赔偿 

于此保单有效期间,若受保人被诊断罹患早期危疾或在接受早期危疾手术后仍然生存,我们在收讫有关的应有证明后, 将支付限制预支保额,金额相等于随附之早期危疾赔偿一览表内列明的原有基本保额的百分比。以上的赔偿是按每项诊 断的早期危疾或所接受的早期危疾手术而作出,并必须符合:(i)于此列明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 6(b) 及第 6(e)条;及;(ii) 于随附之早期危疾赔偿一览表列明之任何适用的个人最高赔偿额;及;(iii) 此限制预支保额的总和限 额,及符合以下赔偿总和限制:即限制预支保额加上由本公司及/或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区域)签 发之其他保单及附加契约,就符合相关早期危疾或早期危疾手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意义而需接受任何手术或疗程所须 支付及/或已支付的任何所有类似款项的总和,个人最高赔偿额不可超过上述条文(ii)所指的金额。

我们就每项确诊的早期危疾或进行的早期危疾手术的赔偿责任只限于支付限制预支保额一(1)次,并在支付限制预支保额 后终止,惟原位癌除外,该保障可分别就出现于两(2)处不同的器官群组的原位癌,支付限制预支保额两(2)次,惟该两(2) 次限制预支保额的总和不得超过随附之早期危疾赔偿一览表列明之原位癌的个人最高赔偿额。就这一点而言,若一个受 保的器官群组被诊断罹患原位癌,相关的器官群组将在本赔偿中被剔除,即不能就该器官群组所患上的原位癌作第二次 索偿。为免生疑问,若相关器官群组由左及右部份构成(包括但不限于肺及乳房),则该器官群组的左边及右边将被视爲一 个及相同的器官群组。

4. 严重儿童疾病赔偿

于此保单有效期间,若受保人年龄为十八(18)岁以下而被诊断罹患严重儿童疾病,并在接受该诊断后仍然生存,我们在收讫有关的应有证明后,将支付限制预支保额,金额相等于随附之严重儿童疾病赔偿一览表内列明的原有基本保额的百分 比,但须符合以下赔偿总和限制:

  • i) 于此列明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 6(b) 及第 6(e)条;及
  • ii) 于随附之严重儿童疾病赔偿一览表列明之任何适用的个人最高赔偿额;及
  • iii) 即此限制预支保额加上由本公司及/或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区域)签发之其他保单及附加契约就 符合相关严重儿童疾病所界定有关任何状况、程序或治疗的意义而须支付及/或已支付的所有类似款项的总和,以个 人计不得超过美金三万元(US$30,000)或港币/澳门币二十四万元(HK$/MOP240,000),视乎保单资料页上列明的货币 而定。我们就每项确诊的严重儿童疾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支付限制预支保额一(1)次,并在支付限制预支保额后终止。

5. 危疾豁免缴付保费

当已达总和限额,我们将豁免此基本保单之结余保费。在作出已达总和限额的疾病诊断、手术或早期危疾手术(视属何 情况而定)后,紧接着的保费到期日到期的保费将为首期可获豁免的保费,不过在正待我们批核此索偿期间到期的保费, 您仍须继续缴付。当有关索偿获批准后,我们将退回就此基本保单已缴交而可获豁免的保费。

无论保单是以任何方式缴付保费,豁免缴付保费利益一律以月缴形式实行。但在我们接获索偿豁免缴付保费之书面通知 超过一(1)年以前到期的保费,将不获豁免。

于已达总和限额前,我们将根据第 2.2、第 3 及/或第 4 条任何已支付的赔偿,按照其所占原有基本保额的比例减少应付 之保费。

6. 赔偿之一般条款及条件

  • (a) 基本保单的现时基本保额将会因我们支付内文第 2.1 条所述的任何一次过预支保额,及第 2.2、第 3 及/或第 4 条 所述的任何限制预支保额的款项而相应减少。
  • (b) 总和限额:由此保单所支付的一次过预支保额及任何限制预支保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在随附之危疾赔偿一览表内列明就危疾一次过预支保额所应支付的原有基本保额的百分比。
  • (c) 在此内文第 2、第 3 及第 5 条所述的保障将于下列日期(以较先者为准)自动终止: (i) 受保人年满一百(100)岁生日或其后紧接着的保单周年日;及 (ii) 当基本保单根据其既有现金价值条文转换为减额付清保险或延期定期保险当日。
  • (d) 在此内文第 4 条所述的保障将于下列日期(以较先者为准)自动终止: (i) 受保人年满十八(18)岁生日当日;及 (ii) 当基本保单根据其既有现金价值条文转换为减额付清保险或延期定期保险当日。
  • (e) 除在此内文第 1 及第 5 条以及任何附加契约所述的赔偿外,当已达总和限额后,利益条文将终止。

7. 不保事项

除上述第 1 条之身故赔偿外,此基本保单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一项或由下列任何一项引致的任何事故:

  • (a) 任何诊断为危疾、早期危疾或严重儿童疾病,或任何受保手术或早期危疾手术以外的手术;
  • (b) 任何于保单之缮发日期或最近期之生效日期(以较后者为准)前已首次出现征状或病征的疾病,或任何于保单之 缮发日期或最近期之生效日期(以较后者为准)前已首次出现起因或触发状况的任何手术或早期危疾手术;
  • (c) 任何于保单之缮发日期或最近期之生效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九十(90)天内已首次出现征状或病征的疾病,或 任何在保单之缮发日期或最近期之生效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九十(90)天内已首次出现起因或触发状况的任何 手术或早期危疾手术;
  • (d) 除自闭症外,任何直接或间接因在受保人十七(17)岁生日前已出现或已被诊断之先天性残缺或疾病而导致的疾病;
  • (e) 任何我们认为是直接或间接因艾滋病(AIDS)或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感染导致受保人罹患的暴发性病毒 性肝炎或癌病;
  • (f) 任何由受保人自致之伤害引致的疾病或手术;及
  • (g) 任何于保单之缮发日期或最近期之生效日期(以较后者为准)前已存在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所导致的任何疾病,而 此等状况并没有在投保申请书或健康声明内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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